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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27 08:56:57 來源:互聯網|0

    證監會公布16年證監稽查典型違法案例 包含“甲醇1501合約”

      四、內幕交易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

      (十四)平潭發展異常交易案——上市公司多名高管涉內幕交易

      平潭發展多名高管在長達一年半時間內,先后利用9項上市公司內幕信息,大量買入“平潭發展”股票,交易金額多達3000余萬元,獲利近500萬元。廣東證監局調查組在一周時間內還原了內幕信息形成過程,固定了本案的關鍵性證據。2016年4月,證監會依法對夏雪、石乃珊、劉峰、陳勇4名高管的內幕交易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合計罰沒金額近2000萬元。作為上市公司多名高管內幕交易的典型“窩案”,該案給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以有力警醒,有效發揮了“查處一宗,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本案為“2015證監法網專項行動”第七批部署查處的案件之一。

      (十五)羅向陽內幕交易案——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伙同其弟三次從事內幕交易被查處

      本案來源于證監會按國務院部署開展“兩加強、兩遏制”專項檢查活動中發現的線索。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間,時任新時代證券公司總經理助理羅向陽基于職務身份和參與的相關業務活動,先后3次知悉相關上市公司的內幕信息。羅向陽伙同其在新時代證券某營業部任職的胞弟羅楊穎,利用羅楊穎實際控制的多個證券賬戶,先后3次內幕交易“東方鐵塔”、“黃河旋風”股票。證監會依法沒收羅向陽等人2015年內幕交易的違法所得約44萬余元(前2次內幕交易均為虧損),并處罰款254萬余元,并對羅向陽兄弟2人分別采取證券市場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本案查處提醒證券從業人員,莫要心存僥幸觸碰底線,否則不僅承擔法定責任,還將斷送自身甚至親人的職業生涯。

      (十六)厲建超“老鼠倉”案——公募基金冠軍經理涉“老鼠倉”淪為階下囚

      2010年4月至2014年1月22日期間,厲建超在擔任中郵核心優選基金基金經理期間,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使用其控制的多個證券賬戶進行趨同交易,交易金額累計高達9.1億元,累計趨同交易獲利約為1,682萬元。期間,厲建超2013年接管的中郵新興產業股票基金業績卓越,登上同年股票基金冠軍寶座。2014年1月23日,證監會依法將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16年4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厲建超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1700萬元。2016年8月26日,證監會依法對厲建超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五、編造、傳播虛假信息

      (十七)彌達斯編造、傳播“招商銀行喊國家隊還錢”虛假信息案——證監會處罰自媒體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第一案

      2016年2月24日,微信公眾號“彌達斯”發布《國家隊:招商銀行副行長喊你還錢了》,引發市場關注,隨后又發布勘誤道歉聲明。“彌達斯”總編輯李輝為吸引眼球,采用不符合實際的標題,其部分報道內容斷章取義、為主觀臆測。該虛假信息通過微信、轉載等多方式廣泛傳播,造成較大市場影響。深圳證監局調查組從蛛絲馬跡入手,順藤摸瓜獲取了“彌達斯”的真正運營地,第一時間奔赴現場掌握關鍵證據。2016年10月14日,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責令中融匯智、李輝改正,并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虛假信息借助自媒體交互強、擴散快的特性廣泛傳播,極易誤導投資者,并對股市產生負面影響。該案的查處表明了證監會積極應對自媒體時代的執法挑戰,依法從嚴從快打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務必使造謠傳謠者付出沉重代價。

      (十八)“安碩信息”異常交易案——嚴厲查處證券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作出信息誤導行為

      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期間,安碩信息在有關信息披露以及10次接待多家機構投資者過程中,持續披露開展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這一不準確、不完整的誤導性信息;東方證券研究所計算機行業首席分析師浦俊懿、行業研究員鄭奇威違反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法律法規,在未經公司內控部門審批、復核的情況下,使用“極具業務延展性…、強烈看好…、最優質的銀行IT標的…”等夸大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編寫郵件,向128家金融機構的1279人員累計發送郵件1.1萬余封,傳播安碩信息開展互聯網金融有關業務信息。上述披露、傳播行為發生后,部分基金管理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間大量買入“安碩信息”,累計共有221只公募基金持有安碩信息最高達74.84%的流通股,推動安碩信息股價從2014年4月30日的28.30元/股上漲至2015年5月13日的450元/股,漲幅為15.9倍。證監會依法對安碩信息的誤導性陳述行為處以法定幅度內的“頂格”處罰,并對浦俊懿、鄭奇威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信息誤導的行為分別處以罰金。本案由上海專員辦在“2015證監法網”專項行動第三批部署案件中查辦。

      六、私募機構違法違規

      (十九)青原投資違法違規案——查處整治私募亂象

      本案為廣東證監局在日常監管現場檢查中發現的線索。私募基金管理人青原投資通過網站公開推介“青原一號證券投資基金”和“青原投資.泰興1號債券投資基金”等產品,作為普通合伙人設立并負責管理的有限合伙型基金浩源泰興向6名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并挪用其管理的浩源泰興財產5萬元。本案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上述多項違法違規行為,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廣東證監局對青原投資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罰款。私募基金行業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違規經營、管理失范等問題,證監會將繼續加強對私募基金行業的監管,確保私募基金行業沿著健康規范的方向發展。

      七、非法經營

      (二十)恒生公司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案——嚴查非法場外配資

      針對場外配資中的證券違法違規問題,證監會組織稽查力量對杭州恒生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生公司)等進行專項核查后轉入立案調查。恒生公司等網絡技術公司明知一些不具有經營證券業務資質的機構或個人的證券經營模式,仍向其銷售具有證券業務屬性的軟件(具有開立證券交易賬戶、接受證券交易委托、查詢證券交易信息、進行證券和資金的交易結算等功能),提供相關服務,獲取非法收益上億元。有關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122條規定,構成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證監會依法對恒生公司等進行違法所得“沒一罰三”的行政處罰,并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經營證券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人未經許可非法從事證券業務都是對資本市場基本法律制度的漠視,是對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損害,證監會將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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