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開出京環保監察罰字〔2017〕3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波馬嘉仕其(北京)索道有限責任公司因違反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法,被罰款二萬元。
京環保監察罰字〔2017〕3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4月27日,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在對波馬嘉仕其(北京)索道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調查時,發現該單位涂料調配間(調漆房)未密閉作業,且未安裝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責令其十日內改正,并處以二萬元罰款。
調漆房未密閉作業 波馬嘉仕其被罰款2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則規定,違法該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