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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9 09:56:17 來源:互聯網|0

    意想不到!又三家化工企業被判向公眾賠禮道歉!原因竟是

      12月27日上午,“常州毒地”環境公益訴訟案二審宣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

      三家被訴化工企業被判就污染行為向公眾賠禮道歉,并向兩公益組織支付律師費及差旅費共計46萬元,并承擔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駁回兩環保組織的其他訴訟請求。

      前后歷時兩年多,“常州毒地”環境公益訴訟案終于走完了司法程序。有媒體認為,雖然公益組織提出的要求企業承擔環境治理費用的請求被駁回,但總體說,這是一次環保公益訴訟的勝利,該案對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也具有推動意義。

      二審判決四大焦點

      焦點一:企業應承擔環境污染侵權責任

      二審判決認為,污染者擔責是法律確定的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三企業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被上訴人應對企業改制前的污染行為承擔環境侵權責任。三被上訴人企業雖歷經改制,但改制只是企業經營體制、股權結構、管理方式等發生變化,企業主體一直延續而未終止或滅失。

      政府收儲不是法定的不承擔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

      案涉地塊存在其他污染責任單位不影響被上訴人對其自身污染行為承擔環境侵權責任。

      關于訴訟時效問題,本案環境污染問題系修復過程中的異味對周邊敏感人群產生影響,2016年初經媒體報道后而為社會公眾所知。因此,上訴人于2016年5月提起本案訴訟,并未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而且案涉地塊環境污染問題一直處于持續狀態,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焦點二:要求企業承擔環境治理費用超出審理范圍

      本判決認為,地方政府組織實施污染風險管控、修復,不等同于其在承擔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也不與污染者擔責的歸責原則相沖突。但是,在當地政府正在組織實施風險管控和修復的情況下,上訴人提出的被上訴人承擔地方政府支出的污染治理費用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如果新北區政府認為相關費用應由被上訴人負擔或分擔,可以依法向被上訴人追償。鑒于案涉風險管控、修復工作尚未完成,修復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污染行為對周邊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風險依然存在,如果新北區政府組織實施的風險管控、修復未能完成,或完成后仍不足以消除污染對周邊生態環境、公眾健康的影響,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等適格主體依然可以另行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追究被上訴人等后續治理修復污染責任。目前,因無法確定該后續治理所需費用等具體數額,本案尚不具備判決被上訴人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條件。

      焦點三:污染造成公眾精神利益損失應道歉

      被上訴人常隆公司于2006年8月-2009年8月期間受到行政處罰的環境違法行為和三被上訴人在案涉地塊生產時發生的工業固廢填埋行為、搬遷中對工業固廢不當處置行為,明顯違反了當時已經生效的《環境保護法》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規定,過錯明顯。案涉地塊環境污染已經導致社會公眾對于自身健康的擔憂和焦慮,對生活于優良生態環境的滿足感、獲得感的降低,造成了社會公眾精神利益上的損失,被上訴人應當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焦點四:案件受理費按非財產案件計算

      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案件受理費有財產訴求的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計交納;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按件計收。本案上訴人提出的由被上訴人修復受損環境、賠禮道歉的訴求屬于非財產訴求。上訴人提出的由被上訴人承擔修復費用的訴求因無法確定后續治理所需費用,不能作為案件受理費的計算依據。且上訴人優先訴求是由被上訴人修復受損環境,承擔修復費用系優先訴求不能實現時的備位訴求,應當按照優先訴求確定案件受理費。因此,本案按照非財產案件計算案件受理費。

      案件回顧

      2016年,常州市外國語學校數百名學生體檢查出皮炎、濕疹、支氣管炎、血液指標異常、白細胞減少等癥狀。學校附近正在進行土壤修復施工的“毒地”成為學生家長懷疑的對象,此地曾先后被三家化工企業使用。

      2016年4月29日,北京市朝陽區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和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對造成污染的三家化工企業江蘇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蘇華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訴訟,要求三家公司承擔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環境修復費用3.7億元,向公眾賠禮道歉,承擔原告因本訴訟支出的相關費用。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案涉地塊的環境污染修復工作已由常州市新北區政府組織開展,環境污染風險得到了有效控制,兩原告的訴訟目的已在逐步實現,遂判決兩原告敗訴,共同承擔189.18萬元的案件受理費。

      后兩原告不服分別提起上訴,此案二審于12月19日在江蘇省高院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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