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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5 11:34:04 來源:互聯網|0

    真相:員工失誤導致化工企業發生爆炸致31人死傷!多人被抓

      2月13日,四川省應急管理廳公布《宜賓恒達科技有限公司 “7•12”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2018年7月12日18時42分33秒,位于宜賓市江安縣陽春工業園區內的宜賓恒達科技有限公司發生重大爆炸著火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142余萬元。調查認定,宜賓恒達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根據《報告》,宜賓恒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輝等15人被移送司法;江安縣工業園區安環局局長袁世鋼等4人接受紀委監委調查;江安縣工業園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執行主任萬倫等44人被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

      事故原因:原料入庫未核實,工人誤投原料引發爆炸著火

      2018年7月12日11時13分,宜賓恒達公司副總陳靜霜接到四川金橋物流有限公司江安縣營業部送貨員肖雄的電話,告知其有一批貨物已送達。

      11時14分,陳靜霜電話通知公司生產部部長劉昭華來了一批貨,讓劉昭華找公司污水處理站楊述原安排兩個工人卸貨。劉昭華隨即給公司庫管員宋澤容打電話,宋澤容未接電話。

      11時16分左右,宋澤容剛好到了劉昭華辦公室,劉昭華當面告知宋澤容到了一批生產原料丁酰胺,并安排宋澤容到廠門口接車。

      11時30分左右,宜賓江安壹米滴答金橋物流公司吳偉將2噸標注為原料的COD去除劑(實為氯酸鈉)送達至宜賓恒達公司倉庫。隨后,宋澤容請三車間副主任查克飛安排三名工人完成了卸貨。入庫時,宋澤容未對入庫原料進行認真核實,將其作為原料丁酰胺進行了入庫處理。

      14時左右,二車間副主任羅吉平開具20袋丁酰胺領料單到庫房領取咪草煙生產原料丁酰胺,宋澤容簽字同意并發給羅吉平33袋“丁酰胺”(實為氯酸鈉) ,并要求羅吉平補開13袋丁酰胺領料單。

      14時30分左右,叉車工王澤平把庫房發出的33袋“丁酰胺”運至二車間一樓升降機旁。

      15時30分左右,二車間咪草煙生產崗位的當班人員陳代耀(男,二車間副主任)、毛澤群(女,工人)、左洪梅(女,工人)、李青魁(男,班長)四人(均已在事故中死亡)通過升降機(物料升降機由車間當班工人自行操作)將生產原料“丁酰胺”提升到二車間三樓,而后用人工液壓叉車轉運至三樓2R302釜與北側欄桿之間堆放。

      16時左右,用于丁酰胺脫水的2R301釜完成轉料處于空釜狀態。

      17時20分前,2R301釜完成投料 。

      17時20分左右,2R301釜夾套開始通蒸汽進行升溫脫水作業。

      18時42分33秒,正值現場交接班時間,二車間三樓2R301釜發生化學爆炸。爆炸導致2R301釜嚴重解體,隨釜體解體過程沖出的高溫甲苯蒸氣,迅速與外部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產生二次爆炸,同時引起車間現場存放的氯酸鈉、甲苯與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車間、三車間的著火燃燒,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傷亡損失:19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四千余萬元

      事故原因:未批先建、違法建設,非法生產

      (一)直接原因

      宜賓恒達公司在生產咪草煙的過程中,操作人員將無包裝標識的氯酸鈉當作2-氨基-2,3-二甲基丁酰胺(以下簡稱丁酰胺),補充投入到2R301釜中進行脫水操作。在攪拌狀態下,丁酰胺-氯酸鈉混合物形成具有迅速爆燃能力的爆炸體系,開啟蒸汽加熱后,丁酰胺-氯酸鈉混合物的BAM 摩擦及撞擊感度隨著釜內溫度升高而升高,在物料之間、物料與釜內附件和內壁相互撞擊、摩擦下,引起釜內的丁酰胺-氯酸鈉混合物發生化學爆炸,爆炸導致釜體解體;隨釜體解體過程沖出的高溫甲苯蒸氣,迅速與外部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產生二次爆炸,同時引起車間現場存放的氯酸鈉、甲苯與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車間、三車間著火燃燒,進一步擴大了事故后果,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間接原因

      1.宜賓恒達公司未批先建、違法建設,非法生產,未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1)未批先建、違法建設。在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消防設計審核、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等項目審批手續之前,擅自開工建設,未批先建;拒不執行安全監管部門下達的停止建設監管監察指令,違法組織建設。

      (2)非法組織生產。邊建設邊組織生產,未經許可擅自改變生產產品,實際生產產品與項目備案和報批內容不符;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未經核實工藝安全可靠性的情況下,非法組織咪草煙和1,2,3-三氮唑生產,違規在生產區域進行4-硝基-2-乙基苯胺等產品的小試、中試試驗。咪草煙生產過程中伴有危險化學品甲醇、乙醇產生,在沒有辦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手續和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組織生產。

      (3)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生產職責不清,規章制度不健全,未制定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及化學原料采購、出入庫登記管理制度。未配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未開展安全風險評估,未認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風險管控措施缺失,違規在辦公樓設置職工倒班宿舍,應急處置能力嚴重不足。

      (4)裝置無正規科學設計。該企業咪草煙和1,2,3-三氮唑生產工藝沒有正規技術來源,也未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工藝計算和施工圖設計。

      (5)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考核,未按規定開展新員工入廠三級教育培訓,日常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培訓時間不足,內容缺乏針對性,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操作人員普遍缺乏化工安全生產基本常識和基本操作技能,不清楚本崗位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風險,不能嚴格執行工藝指標,不能有效處置生產異常情況,不能滿足化工生產基本需要。

      (6)操作人員資質不符合規定要求。事故車間絕大部分操作工均為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不符合國家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強制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不能滿足企業安全生產的要求。

      (7)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安全設施不到位,未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的要求取得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安全投入嚴重不足,無自動化控制系統、安全儀表系統、可燃和有毒氣體泄漏報警系統等安全設施,生產設備、管道僅有現場壓力表及雙金屬溫度計,工藝控制參數主要依靠人工識別,生產操作僅靠人工操作,生產車間現場操作人員較多且在生產現場交接班,加大了安全風險;特種設備管理不到位,未對特種設備進行檢測、使用登記;環保設施不到位,廢水處理裝置無法滿足咪草煙和1,2,3-三氮唑生產過程廢水處理實際需求,生產廢水嚴重積存,造成事故隱患;消防設施不到位,車間內無消火栓、滅火器材、消防標識等消防設施,防雷設施未經具備相關資質的專業部門檢測驗收。

      (8)廠房設計與建設違法違規。隨意變動總平面布置設計,改變庫房使用功能,擴大危險化學品及其它化工原料的儲存規模;擅自改變設計生產品種、設備布置及數量,調整車間層高,且不履行設計相關變更手續;設備選型和安裝、管線走向和工藝配管等全憑企業人員經驗決定,在未采取重新校核、變更設計的情況下組織施工;未委托有資質的監理單位開展設備、管道安裝監理;不具備驗收條件組織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在11幢建筑物耐火等級未達到二級,基本未進行工程防腐的情況下,違規自行組織開展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

      2.相關合作企業違法違規,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常州道恩公司。委托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相應資質的宜賓恒達公司加工生產咪草煙,導致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未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咪草煙生產工藝說明和工藝流程圖沒有對工藝技術安全可靠性進行論證和充分說明;生產工藝及裝置未經正規設計,未提供生產工藝自動控制方案;未全面提供相關物料性質及工藝危險性的資料和信息;未提供有效的廢水處理方案。

      (2)成都化潤公司。委托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相應資質的宜賓恒達公司加工生產1,2,3-三氮唑;所提供的工藝包生產工藝及裝置未經正規設計,未提供1,2,3-三氮唑生產工藝自動控制和安全聯鎖方案,未對重氮化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未經許可違規向宜賓恒達公司提供危險化學品;未提供有效的廢水處理方案。

      (3)上海升華公司。違規與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相應資質的宜賓恒達公司合作開展2-乙基-4硝基苯胺的試驗,未對硝化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未對實驗方案進行安全可靠性論證,直接在無自動控制和工藝聯鎖的工業裝置上進行試驗,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3.設計、施工、監理、評價、設備安裝等技術服務單位未依法履行職責,違法違規進行設計、施工、監理、評價、設備安裝和竣工驗收,也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瀘州瀘天化化工設計有限公司。未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未認真對建設單位提供的基礎資料進行深入評估和工程分析,出具的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和施工圖設計未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依據不充分,在該項目未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的情況下進行設計,且HAZOP分析審核不嚴,分析的原因和建議措施不完全匹配;總平面布局不合理,廠區總平面布置未按照《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進行設計,將危險性大的硝化裝置二車間布置在一、三車間之間,且未考慮有效的防火防爆隔離措施。分析室與二車間防火間距不足且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設計了玻璃窗戶;未進行控制室及冷凍站系統設計;違規參加并同意建筑工程竣工驗收。

      (2)江安縣城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擅自變更設計進行施工。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通過的情況下,進場施工。在工程未達到竣工驗收條件的情況下,參加并同意建筑工程竣工驗收。

      (3)江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建筑工程監理職責,對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擅自變更設計進行施工的行為監督不力,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簽字,在工程未達到竣工驗收條件的情況下,參加并同意建筑工程竣工驗收。

      (4)四川省安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未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開展安全評價工作,評價分析深度不夠,安全對策措施針對性不強,未對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硝化等涉及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學品生產裝置提出針對性的安全對策與建議。

      (5)四川省環科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物料平衡及水平衡數據錯誤;分析深度不夠,未認真對建設單位提供的基礎資料進行深入評估和工程分析,硫酸回收工藝環境風險分析錯誤,二氧化硫生產過程中的風險識別缺失;引用失效的標準規范。

      (6)四川自強科技有限公司。未申報低壓蒸汽管道安裝監督檢驗,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違規安裝,且未按規定對特種設備進行報備。

      (7)四川鈞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超越企業資質等級承攬工程, 超資質范圍開展乙類火災危險性建筑物消防設施工程施工。

      4.氯酸鈉產供銷相關單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儲存和運輸,也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江西匯海公司。違法要求氯酸鈉供應商提供無任何標識的產品,并以COD去除劑名義非法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違法向宜賓恒達公司銷售無任何標識的白袋包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違規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以下簡稱“一書一簽”)的危險化學品;托運時未如實申報貨物的名稱、性質和運輸要求且委托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普通貨物倉庫內違規儲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2)成都雄踞公司。違規向江西匯海公司銷售無任何標識的白袋包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經營沒有“一書一簽”的危險化學品,未對營業執照許可事項進行變更,涉嫌超范圍經營。

      (3)成都欣恒公司。違規向成都雄踞公司銷售無任何標識的白袋包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經營沒有“一書一簽”的危險化學品。

      (4)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長期違法生產、儲存、銷售無“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和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及廠址且無任何標識的白袋包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未按規定向屬地公安機關進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備案。

      (5)重慶剛和物流有限公司。未依照規定對運輸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在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從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的道路運輸經營。

      (6)遠成集團遂寧西部物流有限公司。未對承租單位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未對江西匯海公司在其租賃物內違規儲存非經營范圍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的行為采取有效監督管理措施。

      (7)四川金橋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依照規定對運輸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在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從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的道路運輸經營。

      5.江安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和江安縣委縣政府堅持“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紅線意識不強,沒有始終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沒有堅持把安全生產擺在首要位置,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屬地監管責任落實不力,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江安縣工業園區管委會。未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重經濟發展、輕安全生產現象嚴重,未依法對宜賓恒達公司辦理相關行政許可進行審批;未有效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職能部門履行對該公司的監管職責不到位,對監管人員履職不力的問題失察;未及時制止和嚴肅查處該公司存在的違法建設行為,對該公司長期違法建設、非法生產問題失察。

      (2)江安縣委縣政府。未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安全發展紅線意識薄弱,未有效督促工業園區和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宜賓恒達公司建設項目進行依法審批、安全環保監管、執法檢查;忽略安全生產的前提,以行政行為要求該公司盡快竣工投產見效;督促工業園區及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落實市安辦《生產重點工作督辦書》(宜市安辦督〔2018〕第4號,以下簡稱《督辦書》)要求不到位,對該公司存在安全隱患重視不夠、督促整改不力,對該公司長期違法建設、非法生產問題失察。

      6.負有安全生產監管、建設項目管理、易制爆危化品監管和招商引資職能的相關部門未認真履職,審批把關不嚴,監督檢查不到位,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安全監管部門

      江安縣工業園區安環局。未認真履行安全環保監管職責,長期未對宜賓恒達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未按照江安縣安全監管局向該公司下達的《停止建設處理措施決定書》要求制止該公司違法建設行為;未嚴格按照《督辦書》要求督促該公司停工整改、實行每日巡查和“零報告”,對該公司長期違法建設、非法生產問題失察。

      江安縣安全監管局。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檢查發現宜賓恒達公司違法建設行為后,僅向該公司下達《停止建設處理措施決定書》,未督促該公司停止違法建設行為;對該公司拒不執行安全監察停工執法指令繼續違法建設行為未采取強制措施制止;未嚴格按照《督辦書》要求督促該公司停工整改、實行每日巡查和“零報告”,對該公司長期違法建設、非法生產問題制止不力。

      原宜賓市安全監管局。督促指導江安縣安全監管局履行對宜賓恒達公司安全監管工作職責不力,知曉該公司違法建設行為并以市安辦名義向江安縣政府下發《督辦書》后,未嚴格督促江安縣政府落實《督辦書》要求,致使該公司長期違法建設、非法生產問題未得到有效制止。

      茂縣安全監管局。未認真履行危化品安全監管職責,對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長期違法生產、儲存、銷售無“一書一簽”的白袋包裝氯酸鈉易制爆危化品的問題依法查處不力。

      遂寧市中國西部現代物流港管委會社會事業管理局。督促物流港園區內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不到位,對園區內企業監管不到位,對遠成集團遂寧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將倉庫租給江西匯海公司違法違規儲存無“一書一簽”的白袋包裝氯酸鈉易制爆危化品問題失察,致使白袋包裝氯酸鈉易制爆危化品流入宜賓恒達公司。

      (2)經信部門

      江安縣工業園區經發局。未認真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對宜賓恒達公司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未對該公司項目備案后實際生產產品與項目備案和報批內容相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該公司長期違法建設、非法生產問題失察。

      江安縣經商科技局。未深入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要求,履行對宜賓恒達公司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未嚴格按照《督辦書》要求協同相關部門督促該公司停工整改,對該公司長期違法建設、非法生產問題失察;對該公司申報技改資金審核把關不嚴,審核同意不符合條件的宜賓恒達公司向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申報并獲批120萬元技改資金;技改資金撥付前審核把關不嚴,對該公司申請補助項目核查(驗收)資金時填報的主要產品系非法生產咪草煙中間體問題失察。

      原宜賓市經信委。未全面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要求,督促指導江安縣工業園區和縣經商科技局履行對宜賓恒達公司安全監管職責不力;依法查處該公司非法生產行為不力,對該公司長期非法生產問題失察;對江安縣經商科技局將不符合申報條件宜賓恒達公司上報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并獲批120萬元技改資金和技改資金撥付前審核把關不嚴的問題失察。

      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技術改造處。對宜賓恒達公司申報技改資金審核把關不嚴,違規為該公司審核批準撥付120萬元技改資金;對江安縣經商科技局對120萬元技改資金撥付前審核把關不嚴的問題失察,致使該公司在非法生產期間獲得120萬元技改資金。

      (3)住建部門

      江安縣工業園區規建局。違規為宜賓恒達公司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發現該公司違法建設行為后下發了《責令停工通知書》,但未采取強制措施制止;未核實該公司對規劃核驗發現問題進行整改的情況下,為其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派員參與該公司違法建設項目的“五方主體驗收”并簽字同意;履行建設工程監督檢查職責不到位,對該公司建設項目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存在的違規行為失察。

      (4)環保部門

      江安縣環保局。未認真落實原環保廳批復要求,對宜賓恒達公司建設期間的環保監管不到位;檢查發現該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標后,在未核實原因情況下作出了限制生產的錯誤決定,致使該公司長期違法建設、非法生產行為未得到有效制止。

      原宜賓市環保局。未認真落實原環保廳批復要求,對宜賓恒達公司建設期間的環保監管不到位;檢查發現該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標后,未有效督促市環境監察執法支隊和江安縣環保局認真核實污染物排放超標原因,對江安縣環保局未核實原因情況下作出限制生產的錯誤決定和該公司長期違法建設、非法生產問題失察。

      (5)質監部門

      江安縣質監局。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管不到位,對宜賓恒達公司未履行特種設備安裝報備審批手續情況下違規安裝2R301搪瓷反應釜等特種生產設備和未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情況下使用2R301搪瓷反應釜等特種設備非法生產咪草煙和1,2,3-三氮唑的問題失察。

      原宜賓市質監局。指導督促江安縣質監局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職責不力,對宜賓恒達公司未履行特種設備安裝報備審批手續情況下違規安裝2R301搪瓷反應釜等特種生產設備和未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情況下開始使用2R301搪瓷反應釜等特種設備非法生產咪草煙和1,2,3-三氮唑問題失察。

      茂縣質監局。對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產品質量監管不到位,對該公司長期違法生產無“一書一簽”的白袋包裝氯酸鈉易制爆危化品的問題依法查處不力。

      (6)易制爆危化品監管部門

      江安縣公安局。對易制爆危化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未認真履行對易制爆危化品監管職責,組織或安排對轄區內企業使用易制爆危化品監督檢查不到位,對宜賓恒達公司違反易制爆危化品安全管理規定及未按規定報備使用氯酸鈉易制爆危化品的問題失察。

      茂縣公安局。未認真履行對易制爆危化品監管職責,對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日常監管不到位,對該公司長期違法生產、儲存、銷售無“一書一簽”的白袋包裝氯酸鈉易制爆危化品的問題依法查處不力。

      (7)消防部門

      原江安縣公安消防大隊。對宜賓恒達公司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不力,對該公司年產2300噸化工中間體建設項目存在消防未批先建和車間內無消火栓、滅火器、消防標識等消防設施的問題失察。

      (8)招商部門

      江安縣投資促進局。在招商引入瀘州炬陽化工有限公司(即后期在江安縣注冊的宜賓恒達公司)過程中,考察工作流于形式,僅現場查看炬陽化工公司廠區及聽取投資人張永燦的介紹,未嚴格核查該公司化工工藝、行政許可、受到行政處罰、財務狀況等企業真實情況,未重視各部門反饋的不同意見,盲目建議引進瀘州炬陽化工有限公司。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宜賓恒達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處理◆◆

      15人被移送司法,4人接受紀委監委調查

      根據《報告》,有15人因事故被司法機關采取措施:

      1. 李光輝,宜賓恒達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公司財務。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準逮捕。

      2. 張永燦,宜賓恒達公司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準逮捕。

      3. 陳靜霜,宜賓恒達公司副總經理,主管公司技術和生產。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準逮捕。

      4. 劉昭華,宜賓恒達公司生產部部長,負責公司生產管理。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準逮捕。

      5. 羅吉平,宜賓恒達公司二車間副主任,負責公司二車間咪草煙生產管理。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準逮捕。

      6. 宋澤容,宜賓恒達公司倉庫保管員,負責公司庫房管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準逮捕。

      7. 毛澤洋,常州道恩公司派駐宜賓恒達公司技術人員,負責咪草煙生產的技術指導。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準逮捕。

      8. 許霄飛,江西匯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準逮捕。

      9. 鄭子欽,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負責公司常務工作。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準逮捕。

      10.林長銀,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工作。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準逮捕。

      11. 楊明強,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東興廠廠長,負責東興廠全面工作。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準逮捕。

      12. 林在群,四川岷江雪鹽化有限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8月9日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審查起訴。

      13. 宋立軍,成都雄踞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8月9日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審查起訴。

      14. 趙純根,宜賓恒達公司二車間主任,負責公司二車間生產管理。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8月24日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審查起訴。

      15. 李勇,宜賓恒達公司股東。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8年9月8日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審查起訴。

      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有4人已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袁世鋼,中共黨員,江安縣工業園區安環局局長,負責江安縣工業園區安環局全面工作。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已由高縣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

      2. 王曉紅,中共黨員,江安縣工業園區安環局股長,負責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等有關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參加安全環保監督檢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已由高縣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

      3. 曾友洪,中共黨員,江安縣安全監管局危化股股長,負責危化股日常工作,組織參與危化品安全執法檢查,負責危化企業標準化建設指導,組織、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三同時”審查實施。因涉嫌違反廉潔紀律及涉嫌故意銷毀會計賬簿罪、玩忽職守罪,已由江安縣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

      4. 王永祥,中共黨員,江安縣安全監管局執法大隊副大隊長(主持工作)、危化股副股長,負責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落實情況執法檢查,負責安全生產違法案件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工作;參與危化品安全執法檢查,組織、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三同時”審查實施。因涉嫌違反廉潔紀律及涉嫌故意銷毀會計賬簿罪、玩忽職守罪,已由江安縣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

      另有44人,調查組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

      此外,調查組針對此次事故作出了18項行政處罰建議。其中,建議責成宜賓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宜賓恒達公司給予規定上限5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責成江安縣人民政府對其依法予以關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宜賓恒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輝,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均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并且終身不得擔任化工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同時,調查組還建議責成江安縣委縣政府向宜賓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建議責成宜賓市委市政府向四川省委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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