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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30 08:51:39 來源:互聯網|0

    出事了!跟客戶簽署“霸王”合同!化工巨頭被處罰!

      昨日(4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發布《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伊士曼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行政處罰決定書》稱,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8月16日對伊士曼(中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壟斷行為立案調查。2019年4月16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本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對當事人處以其2016年度銷售額487,574,226.99元5%的罰款,合計24,378,711.35元人民幣。

      全文如下: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案處字〔2019〕第000201710047號

      當事人:伊士曼(中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編碼:91310000717858047P

      住 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盛夏路399弄3號6樓。

      法定代表人:GULFERAZALI

      注冊資本:1340萬美元

      經營范圍:受母公司委托向境內外的關聯企業提供投資經營決策服務,資金運作和財務管理,研發和技術支持,承接本公司集團內部的共享服務及境外公司的服務外包,員工培訓和管理,飼料添加劑的批發,化工品的進出口、批發、傭金代理(拍賣除外),并提供其他相關配套服務,企業咨詢管理,技術咨詢。(不涉及國營貿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017年8月16日,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本局對當事人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立案調查, 本案查明事實如下:

      一、涉案主體信息

      經查,本案當事人屬于伊士曼集團,系伊士曼集團中國區經營總部。在本案中,當事人負責“Texanol”品牌2,2,4-三甲基-1,3-戊二醇單異丁酸酯(以下簡稱“Texanol醇酯十二”)、TXIB品牌增塑劑、Optifilm品牌2,2,4-三甲基-1,3-戊二醇二異丁酸酯(以下簡稱“OE300醇酯十六”)在中國大陸地區的銷售業務,具體包括制定銷售政策、產品價格調整、合同及訂單條款擬定、制訂產品需求計劃、與客戶進行商務談判、客戶關系維護、提供產品技術支持服務等,對外以集團總部名義與客戶簽訂銷售協議。相關書證顯示,進口Texanol醇酯十二、OE300醇酯十六商品在華地區的銷售服務亦由當事人提供。

      關聯公司一:伊士曼化工公司,位于美國田納西州金波斯特,系伊士曼集團的經營總部,負責集團整體管理等。在本案中,伊士曼化工公司僅對當事人制定的銷售政策進行形式審核,不直接參與相關商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銷售業務。

      關聯公司二:齊魯伊士曼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魯伊士曼公司”),位于山東淄博,系伊士曼化工有限公司(為伊士曼化工公司全資子公司)與中國石化集團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齊魯石化分公司于2002年合資設立,主要負責Texanol醇酯十二和OE300醇酯十六商品的生產及供貨業務。在本案中,當事人為齊魯伊士曼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營銷和銷售“TXIB®增塑劑”、“Texanol®醇酯”及其相關產品和其它化工產品的獨家代理商,擁有獨家營銷權。齊魯伊士曼公司對涉案產品銷售事務無決策權,僅根據當事人發送的產品需求計劃以及客戶下達的訂單安排生產并供貨。

      二、本案涉及的相關市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之規定,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根據《反壟斷法》及《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相關市場的范圍主要取決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應當從需求替代和供給替代的角度界定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本案涉及的商品主要是滿足生產性需要,因此本局重點考察行業生產者的需求,從商品的特性、用途、價格等方面進行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給替代分析,將本案相關商品市場界定為醇酯十二成膜助劑市場,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為中國大陸市場。

      (一)相關商品市場

      醇酯十二是應用于水性建筑涂料(包括乳膠漆、真石漆、多彩涂料等)領域的一種主要成膜助劑,為相關涂料生產企業的必要原料。根據《建筑涂料水性助劑的分類與定義》(GB/T 21088—2007),成膜助劑是指能降低乳液及乳膠漆最低成膜溫度的助劑。

      水性建筑涂料具有環保、施工方便、涂膜干燥快、透氣性好、耐水性好等特點,主要應用于我國建筑墻面裝飾材料領域。乳液是生產水性建筑涂料的最主要原材料,但是大部分乳液自身的最低成膜溫度較高,難以在正常施工環境下成膜,因此需要添加成膜助劑,幫助其形成連續均勻的漆膜。綜合產品用途、特性、價格及相關環保標準等方面因素,目前國內市場上可應用于水性建筑涂料領域的成膜助劑沸點均在250℃以上,且不含乙二醇醚及其酯類等有害物質,主要包括醇酯類成膜助劑(醇酯十二、醇酯十六),丁二酸二異丁酯、戊二酸二異丁酯、己二酸二異丁酯混合物,二羧酸酯,三丙二醇丁醚,二乙二醇己醚類成膜助劑等。

      考慮到分子結構相似的成膜助劑,其產品性能往往接近,且醇酯十二的市場應用廣泛,常被作為比較基準,相關使用數據更具有統計學意義,本局首先分析醇酯十二與非醇酯類成膜助劑的替代性,其次考慮不同醇酯類成膜助劑之間,即醇酯十二與醇酯十六的替代性。

      1.醇酯十二和非醇酯類成膜助劑的替代性分析

      從需求方面分析,醇酯十二和非醇酯類成膜助劑之間不具有緊密替代關系。理由如下:

      一是醇酯十二與非醇酯類成膜助劑在總體性能特征上有明顯的差異。理想的成膜助劑應同時在成膜效率、相容性、分配系數、揮發速率等性能方面有良好表現。與非醇酯類成膜助劑相比,醇酯十二的綜合性能最好,具有很好的水解穩定性,與包括高PH值乳液在內的不同類型乳液都有很好的相容性,幾乎不溶于水,其揮發速率能夠滿足大多數水性建筑涂料的要求。實際應用數據表明,醇酯十二在各種乳液體系都表現出優異的成膜效率。與之相比,非醇酯類成膜助劑在部分性能上往往存在短板,其綜合性能與醇酯十二相比差距明顯。

      二是消費者對于水性建筑涂料性能的不同需求會影響涂料及乳液生產企業對成膜助劑的選擇。一方面,外墻涂料需要適應外界復雜的氣候環境,更加注重漆膜硬度、耐沾污性、耐洗刷性、耐候性等因素,內墻涂料則更加注重環保、氣味等要求。對于涂料及乳液生產企業而言,醇酯十二能夠同時滿足建筑內外墻涂料的不同需求,而非醇酯類成膜助劑在涂料的耐候性能等方面沒有明顯作用,因此多應用于價格較為昂貴的高端內墻涂料。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南北地區在溫度、濕度、氣候條件等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因此涂料及乳液生產企業選擇成膜助劑時要兼顧高溫、低溫、干燥、潮濕等不同環境下的使用要求。相較而言,醇酯十二能夠兼顧我國南北地區的不同使用要求,而非醇酯類成膜助劑低溫穩定性較差。因此,涂料及乳液生產企業多將醇酯十二作為首選。

      三是醇酯十二與非醇酯類成膜助劑的價格差異明顯。據統計,大部分非醇酯類成膜助劑的市場售價均高于醇酯十二成膜助劑的市場售價一倍以上,少數非醇酯類成膜助劑在價格上與醇酯十二成膜助劑較為接近,但市場需求量極少,且產品供應不穩定,故其價格不具有參考價值。

      四是不同種類成膜助劑之間的轉換成本較高。成膜助劑的市場需求者主要是建筑涂料生產商,部分乳液生產商在生產乳液時也會根據涂料生產商的特別要求提前加入成膜助劑。在選擇成膜助劑時,涂料及乳液生產商會根據技術特征、采購成本、獲取難易程度等條件進行綜合篩選,由于成膜助劑對水性建筑涂料的品質影響很大,涂料及乳液生產商一旦選定某種成膜助劑,一般不會輕易轉換,否則將付出很大的轉換成本,需要重新測定包括乳液在內的一系列其他原材料配比關系以及長達數年的產品性能監測等,并因產品質量的不穩定而面臨巨大的市場風險。

      從供給方面分析,醇酯十二和非醇酯類成膜助劑之間不具有緊密替代關系。首先,醇酯十二生產行業存在較高的資金、技術門檻,根據調查掌握的情況,進入醇酯十二生產行業需要近千萬至數千萬元的資金投入,且技術門檻較高,需要聘請專業的技術研發團隊,目前國內的醇酯十二生產廠商研發周期均在兩年以上。其次,由于不同類型成膜助劑的生產原料各不相同、生產設備無法通用、技術原理差異極大,尤其是醇酯十二生產過程中的提純工藝獨特性更強,使得非醇酯類成膜助劑的生產廠商無法迅速轉產。最后,由于更換成膜助劑對涂料配方的影響很大,新的醇酯十二生產廠商在進入市場時往往會面臨很長時間的市場考驗期才能建立起穩定的銷售渠道,這些都對相關生產廠商進入醇酯十二行業產生了一定的阻礙。

      2.醇酯十二和醇酯十六的替代性分析

      醇酯十二和醇酯十六均為醇酯類成膜助劑,雖然二者在分子結構、價格等方面具有近似性,但是從需求方面分析,醇酯十二和醇酯十六之間不存在緊密替代關系。首先,醇酯十二和醇酯十六在總體性能上存在一定差異,主要體現在和乳液的相容性、耐擦洗性、揮發速率以及產品氣味等方面,相較而言,醇酯十二的表現更為全面,應用范圍更廣,而醇酯十六更多用于內墻涂料。其次,盡管醇酯十二與醇酯十六市場價格較為接近,相差約10%左右,但在產品使用習慣上,涂料及乳液生產商仍然更偏向于醇酯十二。醇酯十六作為成膜助劑應用于水性建筑涂料的時間較短,其市場用量約為醇酯十二的5%左右,因此在產品依賴性上與醇酯十二差異明顯。

      從供給方面分析,醇酯十二和醇酯十六之間存在緊密替代關系。兩者均可通過異丁醛反應獲得,可以通過同一套生產裝置實現規模化生產,轉產上不存在難度。

      本局在上述需求替代和供給替代的分析基礎上,根據《指南》關于假定壟斷者測試基本思路,借助經濟學工具進行假定壟斷者測試,運用臨界損失分析法對市場交易數據進行分析。

      臨界損失分析法的基本思路是以目標商品為待測試商品集合,假定壟斷者控制著市場上所有的目標商品,且在一段時期內小幅提高目標商品價格(一般為5%-10%),通過比較目標商品漲價時的臨界損失率和實際損失率來判斷假定壟斷者的漲價行為是否有利可圖。如果實際損失率超過臨界損失率,則表明假定壟斷者的漲價行為無利可圖,目標商品無法單獨構成相關市場。相反,如果實際損失率小于臨界損失率,則表明該漲價有利可圖,目標商品可以構成相關市場。

      在合理的經濟學假設下,臨界損失率可通過如下經濟學模型表示:

      其中m為目標商品的毛利率,x為目標商品的漲價幅度。根據不同組合條件下的x與m,可計算出對應的臨界損失率區間。同時,通過市場實際交易數據估算出醇酯十二市場需求函數與需求價格彈性,并在此基礎上計算出不同漲價幅度下醇酯十二的實際損失率。計算結果顯示,在不同漲價幅度及合理毛利率條件下,醇酯十二的臨界損失率均大于相應的實際損失率。該結果表明在2013-2016年期間如果所有醇酯十二由假定壟斷者銷售,相對于樣本內的價格平均值漲價5%或10%都是有利可圖的,且該漲價行為可維持。因此可以判定,醇酯十二成膜助劑構成獨立的相關商品市場。

      綜上,本案的相關商品市場為醇酯十二成膜助劑市場。

      (二)相關地域市場

      從需求方面分析,中國大陸水性建筑涂料及乳液生產商對醇酯十二有長期而穩定的需求。盡管中國大陸市場流通的一定比例醇酯十二為進口產品,但采購和相關交易行為發生在中國大陸,最終使用方都在中國大陸。與此同時,不同地域之間關于醇酯十二商品的貿易壁壘十分明顯,由于各國對于涂料產品環保要求的審核標準不同,所以醇酯十二在不同國家的用途也不盡相同。

      從供給方面分析,醇酯十二的供應也有明顯的地域性。其他區域的經營者未在中國大陸地區建立生產、銷售相關的生產基地、銷售服務和技術支持團隊,無法滿足國內客戶的市場需求和即時供應,因此很難在中國大陸地區建立成規模、穩定的銷售渠道。

      綜上,本案涉及的相關地域市場為中國大陸市場。

      三、市場支配地位

      根據《反壟斷法》,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在對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和相關市場競爭狀況、經營者控制原材料市場的能力、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其他經營者對其依賴程度及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性分析的基礎上,本局認為當事人在中國大陸醇酯十二成膜助劑市場具有支配地位。

      (一)當事人在相關市場具有較高市場份額

      鑒于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期間主要集中在2013—2015年,因此在計算其市場份額時主要參考了當時國內醇酯十二成膜助劑市場的市場競爭狀況。據調查,截至2015年,中國大陸醇酯十二成膜助劑的市場經營者很少,除當事人外主要有:潤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泰”)、德納化工濱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納”)、大慶天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等。

      本案中,市場份額以醇酯十二在中國大陸市場的年度銷售金額和商品銷售量為統計口徑。在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期間(2013—2015年),市場份額如下:

      我國醇酯十二供應商普遍采取直接銷售與間接銷售共存的銷售模式。其中直接銷售主要針對具有一定市場規模、需求量穩定或擁有發展潛力的大型水性建筑涂料及乳液生產商,由供應商直接供貨;間接銷售主要針對中小型涂料及乳液生產商或分銷商,由供應商的授權經銷商間接供貨。直銷客戶購買能力較強、需求穩定、具有一定創新能力,是醇酯十二供應商的主要競爭目標。而經銷商對應的中小型涂料生產商需求相對不穩定、且產品交付地點分散,會對供應商產生額外的物流、銷售等成本。

      2013—2015年,當事人、潤泰、德納是中國大陸醇酯十二成膜助劑市場的主要供應商,三家企業醇酯十二銷售量之和占醇酯十二市場總量的95%左右,且當事人的市場份額基本維持在50%以上。期間,我國房地產行業處于高速發展階段,從而帶動了水性建筑涂料及其原料醇酯十二成膜助劑市場需求量的快速增長。而當事人受限于國內工廠供應能力等因素,無法在短期內擴張產能。因此新增市場需求量主要由產能長期過剩的德納和潤泰予以吸收。盡管如此,當事人無論是產品銷量還是銷售額都遠超過潤泰和德納。同時在直銷客戶領域,當事人的直銷客戶數量和直銷客戶采購量遠大于潤泰、德納等國內競爭對手,包括“立邦”等品牌在內的大型涂料生產商主要通過當事人采購醇酯十二,說明當事人在相關市場具有較強的市場力量,競爭對手未對當事人產生明顯競爭約束。

      (二)當事人具有較強的銷售市場控制能力

      當事人對醇酯十二的銷售價格具有控制能力。首先,調查顯示,2013—2015年,當事人醇酯十二銷售均價高于行業平均價格*%—*%,高于其他供應商平均價格*%—*%。其次,異丁醛是生產醇酯十二的關鍵原材料,各品牌醇酯十二的銷售價格波動與其異丁醛采購成本波動均存在直接關聯,而異丁醛的采購成本波動同時受到國際原油價格波動的系統性影響以及各采購商不同進貨渠道、訂貨周期個體性差異化影響。經對國內醇酯十二主要供應商的產品銷售價格波動情況及異丁醛采購成本波動情況進行計量分析發現,2013-2015年期間,當事人提供的醇酯十二價格不受競爭對手異丁醛成本個體性波動的顯著影響,而競爭對手的銷售價格均顯著受到當事人異丁醛成本個體性波動的影響。換言之,競爭對手會因為當事人提供的醇酯十二價格變動而調整價格,但是當競爭對手由于自身成本變動而調整價格時,當事人不會調整自己的價格。這表明當事人提供的醇酯十二價格未受到市場競爭的明顯約束。

      (三)當事人具有明顯優于競爭對手的財力及技術條件

      當事人早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即進入中國大陸市場。其所屬的伊士曼集團是全球知名的化工企業,除齊魯伊士曼公司以外,伊士曼集團還在美國、新加坡分別建有生產醇酯十二的全資工廠。2013—2015年,伊士曼集團全球醇酯十二的年銷量均在*萬噸左右,其2014年全球醇酯十二的總銷售額超過*億美元。集團化運營模式及全球化生產條件使得當事人在相關市場內擁有穩定的供應能力、成熟的技術、品牌及產品銷售團隊。

      和當事人相比,國內其他醇酯十二供應商進入市場較晚,主要集中在2012年以后,規模化生產起步較晚,在總體生產能力、資金水平、技術團隊等方面差距明顯。因此,在2013-2015年期間,當事人具有明顯高于其他競爭對手的財力及技術水平。

      此外,當事人在醇酯十二原材料供應方面具有明顯商業優勢。穩定的原材料獲取渠道對醇酯十二的生產尤其重要,由于異丁醛屬于危險化學品,產品性能不穩定,對運輸及貯藏的要求極高,通過公路運輸往往存在質量變異風險,會對醇酯十二成膜助劑的產品質量產生影響。調查結果顯示,當事人的關聯企業齊魯伊士曼公司不僅擁有長期而穩定的異丁醛供應渠道,且可以通過管道運輸方式直接獲取異丁醛,避免在運輸過程中與空氣、水等接觸,從而確保異丁醛質量穩定。相較而言,其他醇酯十二供應商的異丁醛獲取渠道不夠穩定,且運輸方式主要為公路運輸,運輸過程容易對異丁醛質量產生影響,因此當事人在原材料供給方面具有明顯商業優勢。

      (四)其他經營者對當事人提供的醇酯十二高度依賴

      由于各品牌醇酯十二之間在性能參數和應用領域上都會存在一定差異,為了使涂料加入成膜助劑后達到最佳狀態,涂料生產商,特別是品牌涂料生產商在選擇醇酯十二供應商時,都需要經過從少量嘗試到全面應用的考察適應過程,在此過程中醇酯十二供應商需要為涂料生產商提供包括配方調整、技術改進、產品應用等全方位技術服務支持。這樣的考察期通常在一到兩年左右,一旦合作關系確定,涂料生產商會與醇酯十二供應商形成較為穩定的商業關系,為確保產品質量的穩定,一般不會輕易變更供應商。

      2014年以前,當事人即與“立邦”等國內主要品牌涂料生產商建立了長期合作關系。當時潤泰、德納等國內供應商尚處于起步階段,在規模化穩定供應和產品配方適配性等方面尚有待市場用戶的進一步檢驗,而其他國外品牌供應商未在中國大陸市場建立穩定的產品銷售及技術服務支持團隊,無法為涂料生產商提供及時有效的銷售配套服務,因此涂料生產商對于當事人提供的醇酯十二具有很強的依賴性。

      (五)相關市場的進入壁壘較高

      醇酯十二屬于精細化工領域,進入市場具有很高的資金、技術及環保審批門檻,需要企業有較長期的安全生產和穩定供應歷史。由于醇酯十二的品質差異對涂料配方影響明顯,新進企業必須在目標銷售區域內組建配套規模化銷售體系、專業技術支持團隊等以幫助涂料生產企業提升涂料配方適配性,這進一步提高了潛在競爭者的經營門檻。

      產品純度是生產醇酯十二的主要研發壁壘。盡管與醇酯十二成膜助劑相關的國家及行業產品質量標準尚未出臺,但涂料及乳液生產商普遍認可的是產品純度在98%以上的醇酯十二,當時大部分生產企業尚無法掌握將產品提純至98%以上的技術。這就進一步提高了潛在競爭者的進入門檻。

      基于上述原因,品牌涂料及乳液生產商更加傾向于采購當事人提供的醇酯十二。

      綜上,醇酯十二成膜助劑行業進入壁壘較高,2013—2015年,當事人在中國大陸醇酯十二成膜助劑市場長期保持較高市場份額,在財力條件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且未受到明顯競爭約束,客戶對其產品存在較大程度的依賴。因此,當事人在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以上對于相關市場的界定及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由詢問筆錄、相關行業協會出具的咨詢報告、相關經濟學分析報告以及當事人、成膜助劑相關生產商、異丁醛生產商、涂料生產商提供的書證材料等證據證明。

      四、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經查,2013—2015年期間,當事人實施了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一)基本事實

      1.當事人與國內相關涂料企業簽訂并實施了含有限制最低采購數量條款和照付不議條款的排他性協議

      經查,當事人在中國大陸市場主要以訂單銷售模式向其直銷客戶及經銷代理商銷售醇酯十二。2013年至2015年,當事人在原有訂單銷售方式的基礎上,以伊士曼化工公司的名義與六家直銷客戶增加簽訂了由其提供的長期格式條款合同,合同顯示,當事人與上述六家直銷簽約客戶約定了未來兩至三年內醇酯十二成膜助劑的銷售單價及每一合同年度的最低采購量(以下簡稱“最低采購數量條款”),具體情況統計如下:

      為保證最低采購數量條款實施,當事人還在合同中對上述六家客戶附加了關于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之年度最小采購量付款的格式條款(以下簡稱“照付不議條款”):“……每一合同年度的年末,在賣方有足夠供給的情況下(部分合同表述為上述每個合同年結束時,在賣方可供貨的前提下),如果買方未能根據本合同約定采購足額的最低年度采購數量(部分合同表述為年度最小采購量),買方應以以下任何一種方式對其采購短缺進行補救:1)就該等采購短缺向賣方下達采購訂單,并且于每一合同年度終結后的30日內(“補救期限”)全額付清該筆訂單款項(部分合同表述為就采購短缺量于30天內下達采購訂單并全額付款);或2)于補救期內,就該等短缺向賣方支付全額的款項。”

      據統計,上述六份協議約定的年度最低采購量均達到簽約客戶醇酯十二成膜助劑實際年需求量的60%以上,其中有五份協議約定的年度最低采購量達到簽約客戶醇酯十二商品實際年需求量的80%以上。

      自2017年1月4日起,當事人在長期協議中刪除了照付不議條款。

      2.當事人以最低采購數量為生效條件,簽訂并實施了含有“最惠國待遇”等條款的排他性協議

      伊士曼化工公司與**公司于2013年簽訂了全球框架采購協議《成膜助劑合作與傭金協議》。協議內容顯示,2013年7月—2016年12月期間,若**公司及其全球關聯公司通過伊士曼化工公司采購的成膜助劑總量達到其全球總需求量的*%以上,則可在伊士曼全球銷售區域內享受最惠國待遇。

      2013-2016年期間,當事人在上述框架協議基礎上,以齊魯伊士曼公司名義與**公司簽訂并實施了附屬銷售激勵協議。該協議約定,若**公司及其在中國境內各關聯公司采購醇酯十二及醇酯十六達到約定數量,則給予**公司約定比例的銷售折扣。經查證,當事人通過該協議鎖定了**公司在中國地區至少75%以上醇酯十二產品需求量。

      雖然上述兩類排他性協議約定產品包括醇酯十二、醇酯十六及其它成膜助劑,但綜合簽約客戶的采購需求和實際采購情況,上述最低采購數量條款主要指向醇酯十二。

      以上事實由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陳述筆錄、當事人及相關企業提供的往來郵件、書面合同、銷售政策、財務數據等證據證明。

      (二)分析認定

      本局認為,上述含有最低采購數量條款、照付不議條款的長期協議(以下簡稱“照付不議協議”)及《成膜助劑合作與傭金協議》(以下簡稱“最惠國待遇協議”)均屬于排他性協議,其主要內容是要求或誘導購買商主要從一個供應商處購買某特定類型的產品。本案中,當事人在相關市場內實施的排他性協議促使交易相對方向當事人及其關聯公司購買大部分甚至全部醇酯十二成膜助劑,限制了交易相對方與其他競爭對手的交易,進而損害了相關市場的競爭。

      1.上述排他性協議對交易相對方產生了具有限定交易效果的數量強制義務

      與當事人簽訂長期排他性協議的上述7家客戶均為長期客戶,早在2011年以前就通過當事人及其代理商采購醇酯十二,長期的合作關系使得當事人有能力對上述客戶的產能和醇酯十二產品需求情況進行準確的了解和預測。因此當事人能夠根據上述7家簽約客戶的產品需求情況,設定比非簽約情況下更低的合同價格,誘使簽約客戶承諾未來2—3年關于合同商品的年度最低采購數量。

      在照付不議協議中,數量強制義務所帶來的限定交易效果十分明顯。協議中,當事人與客戶約定的最低采購數量占客戶總需求的絕大部分,而轉換成本、產品適配性及產品質量穩定性等因素也進一步減少了客戶在中國大陸地區轉換或增加其他供應商的可能性。因此客戶在大部分需求被鎖定的情況下,往往會喪失同時洽談多個供應商的動力,從而選擇只向當事人采購醇酯十二成膜助劑。與此同時,協議中的照付不議條款極大地增加了簽約客戶的違約責任,使得最低采購數量條款的鎖定效應進一步增強。調查顯示,協議生效期間,上述六家簽約客戶中,除了**公司有少量向其他供應商采購醇酯十二的記錄、**公司于2015年選擇違約外,其他涂料生產商均將當事人作為唯一的醇酯十二成膜助劑供應商。

      通常情況下,全球范圍的最惠國待遇協議在特定地域市場內不足以產生限定交易效果。然而當事人在實施過程中,又進一步與客戶簽訂了補充折扣協議,以達成特定地域市場內的產品采購數量為生效條件,給予交易相對方在最惠國價格基礎上的額外銷售折扣,進一步鎖定**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75%以上的產品需求量。在此條件下,最惠國待遇所帶來的折扣幅度和其它優惠條件是國內其他競爭對手無法提供的,因此**公司在協議有效期內只會選擇向當事人采購醇酯十二。調查顯示,違法行為持續期間,**公司在中國地區僅通過當事人采購醇酯十二成膜助劑,無轉換或增加其它供應商的記錄。

      2.在特定市場條件下,當事人實施的限定交易行為在相關市場內產生了嚴重的市場封鎖效果

      本案中,當事人實施上述限定交易行為具有特定的市場條件:

      首先,相關需求市場內的購買力量呈兩級分化狀態,直銷客戶和經銷代理商在相關市場內構成了兩種不同的購買力量。通過經銷商渠道采購醇酯十二的中小型涂料生產商數量眾多且分布極為分散,其市場需求波動幅度較大;而直銷客戶多為品牌建筑涂料及乳液生產商,對醇酯十二的需求更為穩定,因此直銷客戶的市場需求更容易被鎖定。

      其次,與當事人簽訂上述排他性協議的直銷客戶數量雖少,卻集中了相當比例的市場需求,以**公司為例,其2015年醇酯十二需求量達到當年市場總需求量的10%以上。調查結果表明,在相關市場內,規模化和穩定性較高的客戶需求不僅能幫助生產廠商進行供應鏈管理,節約生產成本,還能夠減少供應商在商品價格易波動環境中的風險。受國際原油價格影響,國內醇酯十二銷售價格波動較為頻繁,長期而穩定的供求關系顯然更有利于供應商降低銷售風險,獲取穩定收益。因此直銷客戶是各品牌醇酯十二供應商的主要競爭對象。

      最后,被鎖定需求部分進入障礙極高,當事人通過上述排他性協議達成的價格激勵機制以及數量強制義務鎖定了簽約客戶大部分的產品需求量。在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沒有重大技術創新等可能導致成本顯著下降的因素出現,其他競爭對手很難與其展開競爭。

      3.當事人實施的限定交易行為具有明顯的反競爭效果

      首先,當事人實施的限定交易行為對直銷客戶產生了直接的鎖定效應。在特定時期,最惠國待遇協議和照付不議協議的同時生效可以產生市場封鎖的疊加效應。以2015年為例,當事人通過上述兩種協議鎖定的客戶需求量約占當年市場總銷量的20%以上。同時,由于被鎖定的客戶均為直銷客戶中對市場影響力較強的涂料及乳液生產商,因此這部分客戶需求的鎖定也使得競爭對手無法在直銷客戶市場獲取足夠的客戶對象,只能轉向經銷商客戶市場參與競爭。

      其次,當事人實施的限定交易行為在客戶群體中產生了間接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由于當事人通過兩類排他性協議基本上鎖定了市場中主要的直銷客戶群體,迫使競爭對手和潛在供應商只能在市場剩余的客戶中與當事人展開競爭,而在市場剩余客戶需求中,有相當一部分來源于相關市場內的經銷商客戶,需求非常分散,這使得競爭對手即使采用低價策略也難以吸引到足量的市場需求彌補價差,削弱了價格競爭的動力;而隨著當事人鎖定的需求規模增長,市場上剩余的需求規模就越小,會導致當事人的定價能力不斷提升,競爭對手在價格競爭中始終處于被動地位,只能跟隨當事人的產品價格變動而變動。這種反競爭效果可以通過對當事人實施排他性協議前后當事人、潤泰、德納三家國內主要供應商的勒納指數變化進行驗證。

      勒納指數也稱為勒納市場勢力指數。它通過對價格與邊際成本偏離程度的度量,反映市場中壟斷力量的強弱。勒納指數實際上計量的是價格偏離邊際成本的程度,價格越是高于邊際成本,表明壟斷勢力越強,其加價能力也就越強,在市場完全競爭時,勒納指數等于0。在本案中,當事人等三家供應商的勒納指數主要通過2013年1月—2017年6月期間三家企業的醇酯十二銷售數據及異丁醛采購價格數據計算得出。經對當事人、潤泰、德納三家企業的月度勒納指數數據進行經濟計量分析后發現,三家企業的勒納指數變化明顯受到當事人排他性協議鎖定的需求比例變化影響,且隨著鎖定比例的擴大而顯著增長。

      分析結果表明,違法行為持續期間,當事人、潤泰、德納三家供應商的勒納指數呈上升趨勢,且當事人的勒納指數始終高于其他兩家,說明三家企業之間的競爭水平減弱,整個市場的壟斷力量在加強。然而隨著2017年初當事人取消“照付不議”條款,當事人、德納與潤泰的勒納指數開始明顯下降,說明市場壟斷力量減弱,競爭水平逐步增強。該對比結果進一步說明了“照付不議”等排他性協議產生了實際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通過上述分析發現:當事人、潤泰、德納三家企業的勒納指數變化趨勢均與當事人鎖定需求的規模存在關聯,且在2015—2016年期間,三家企業的勒納指數與鎖定需求規模都出現了兩次明顯漲幅,說明當事人實施的限定交易行為會降低相關市場內企業之間的價格競爭,從而導致市場競爭減弱。

      4.當事人實施上述排他性協議無正當理由

      當事人提出,其在長期合約中制訂最低采購要求的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價格和數量波動產生的風險,使交易雙方更容易計劃采購和生產,避免一定程度內的重復議價行為。此外,最惠國待遇協議在原料和化工行業十分普遍,因此當事人認為其行為并非出于壟斷意圖,具有合理性。

      本局認為,本案的反競爭效果是由照付不議協議和最惠國待遇協議疊加產生。由于當事人在上述排他性協議中均設置了過高的最低采購要求,所產生的長期數量強制義務較重,使得交易相對方在轉換供應商方面存在明顯困難。雖然上述排他性協議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買賣雙方的談判成本,但也相應帶來了明顯的限定交易結果和反競爭效果,其負面效應遠大于經濟效率。

      同時,雖然伊士曼化工公司簽訂的全球框架協議本身在特定地域內不足以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但當事人隨后簽訂的補充折扣協議使得該協議的反競爭效果明顯加強。因此,本局認為當事人實施上述排他性協議不具備正當理由。

      綜上,當事人通過排他性協議鎖定了相關市場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客戶的大部分需求,對相關市場產生了明顯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構成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本案調查終結后,本局于2019年3月27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滬市監案聽告字[2019]第000201710047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依法告知。當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的三個工作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及聽證要求。

      五、處罰決定

      本局認為,2013—2015年間,當事人利用其在中國大陸醇酯十二成膜助劑市場的支配地位,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限定交易行為構成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雖然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長,但考慮到當事人能夠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在實施違法行為過程中,未嚴格追究客戶照付不議違約責任,未對簽約方造成明顯經濟損失。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本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對當事人處以其2016年度銷售額487,574,226.99元5%的罰款,合計24,378,711.35元人民幣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本市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的具體代收機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同時本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O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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