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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9 09:36:32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0

    定了!商務部決定對美國多家化企征收保證金!最高129.6%!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了《2019年第22號關于原產(chǎn)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22號 關于原產(chǎn)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2018年3月26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fā)布公告,決定對原產(chǎn)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以下稱被調查產(chǎn)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chǎn)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chǎn)品是否對國內(nèi)苯酚產(chǎn)業(yè)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jù)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chǎn)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存在傾銷,國內(nèi)苯酚產(chǎn)業(yè)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保證金

      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9年5月27日起,進口經(jīng)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chǎn)品時,應依據(jù)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產(chǎn)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chǎn)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

      被調查產(chǎn)品名稱:苯酚。

      英文名稱:Phenol

      分子結構:


     

      化學結構式:

      產(chǎn)品描述:苯酚在常溫下通常為無色針狀或白色塊狀晶體,溶于酒精、乙醚、氯仿、甘油、二硫化碳,在室溫時稍溶于水,幾乎不溶于石油醚,腐蝕力強,可燃。

      主要用途:苯酚是重要的有機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制備酚醛樹脂、雙酚A、己內(nèi)酰胺、烷基酚、水楊酸等工業(yè)原料,還可以用作溶劑、試劑和消毒劑,廣泛運用于合成纖維、塑料、醫(yī)藥、農(nóng)藥、香料、染料、涂料和煉油工業(yè)等領域。

      該產(chǎn)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71110。

      對各公司征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美國公司

      1.英力士美國公司 129.6%

      (INEOS Americas LLC)

      2.美國蘭科運營有限責任公司 125.4%

      (Blue Cube Operations LLC)

      3.其他美國公司 129.6%

      (All Others)

      歐盟公司

      1.英力士苯酚有限責任公司 82.0%

      (INEOS Phenol GmbH)

      2.英力士苯酚比利時公眾有限公司 82.0%

      (INEOS Phenol Belgium NV)

      3.其他歐盟公司 82.0%

      (All Others)

      韓國公司

      1.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 13.9%

      (KUMHO P&B CHEMICALS, INC.)

      2.(株)LG化學 13.3%

      (LG CHEM, LTD.)

      3.其他韓國公司 23.7%

      (All Others)

      日本公司

      1.三井化學株式會社 81.2%

      (Mitsui Chemicals, Inc.)

      2.其他日本公司 81.2%

      (All Others)

      泰國公司

      1.PTT苯酚有限公司 11.9%

      (PTT Phenol Company Limited)

      2.其他泰國公司 28.6%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19年5月27日起,進口經(jīng)營者在進口原產(chǎn)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苯酚時,應依據(jù)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天內(nèi),可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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