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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0 14:45:01 來源:互聯網|0

    罰款3萬多判刑2年多!非法處置廢液的慘痛代價

      化工廠將化工殘留液交給沒有處置危險廢物資質的個人,再由其將化工廠生產廢液拉到湖南衡山縣、湘潭縣、寧鄉市、江西等地直接傾倒,嚴重污染當地環境。近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這樣一個典型案例。

      據查,岳陽市云溪區天順化工廠與岳陽市云溪區大洋溶劑化工廠在生產“噻唑”等過程中產生了化工殘留液(即反應釜底殘留物)。

      自2014年開始,天順化工廠原股東鄭某林、大洋溶劑化工廠經營者葛某湖等人將上述化工殘留液交給沒有處置危險廢物資質的彭某保非法處置,彭某保又低價交給易某華、魏某等人處置,共處置化工廠生產廢液近三百噸,牟利50余萬元。處理方式為用貨車將化工廠生產廢液拉到湖南衡山縣、湘潭縣、寧鄉市、江西等地直接傾倒,嚴重污染當地環境。大洋溶劑化工廠經營者葛某湖還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非法傾倒或焚燒,焚燒廢渣共約7000公斤。

      上述化工殘留液與廢渣經過檢測均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經湖南省環境保護科學院、湖南省環境風險與污染損害鑒定評估中心鑒定評估,本次事件環境損害造成:防止污染擴大的支出153328元、受污染土壤安全處置費用227800元、應急處置過程中投入的人力費用20610元,上述公私財產損失共計401738元。另產生其他事務性費用269815元,涉事危險廢物(不含運至湘潭縣中路鋪鎮的危險廢物)需后續處置費用1009100元。

      寧鄉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彭某保等九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被告人葛某湖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處置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根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發揮的作用及其犯罪情節,判決彭某保等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至三萬五千元不等,對劉某根等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該案判決后,當事人均未上訴。

      “這是一起典型的跨境非法轉移、處置化工危險廢物案”。長沙中院指出,危險廢物的處理依法應當由具有專門資質的機構予以處理。實踐中一些化工生產企業在明知危險廢物危害性的情況下,為節省處置成本,往往將生產廢物自行或委托他人以直接傾倒、掩埋或焚燒等方式處置。

      同時,為躲避生產地執法部門檢查,將危險廢物非法轉移至其他地區,跨境甚至跨省處置,造成水體、土壤、空氣的嚴重污染。

      跨境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犯罪行為,屬于破壞環境的惡性案件,本案對有關責任人員均以污染環境罪定罪,并按照被告人在犯罪行為中發揮的作用和情節分別量刑,對打擊此類違法行為起到了遏制和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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