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關于對魯環發【2019】126號文件的有關內容的情況公告:
《關于嚴格執行山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知》(魯環發〔2019〕126號)發布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我廳經認真研究,認為環保技術的使用和推廣應由市場和標準決定,魯環發〔2019〕126號文中關于“各類鍋爐、爐窯等排放NOx的設施,禁止新上經實踐檢驗效果不滿足要求的臭氧氧化脫硝技術設施。已采用臭氧氧化技術脫硝的,應于2020年11月1日前逐步完成脫硝技術改造,以滿足排放要求”的規定,不再執行。
對于在我省使用臭氧氧化法脫硝工藝的,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是應采用自動控制手段精確控制臭氧和氮氧化物(NOX)最佳混合比例,提高煙道密閉性,嚴格防止臭氧逃逸。
二是對臭氧氧化脫硝工藝過程中形成的亞硝酸鹽和硝酸鹽進行有效收集處理,禁止直接排入環境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