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江門中院了解到,龐某輝、康某壽等人是境外廢塑料貨主。2017年開始,他們從境外購買廢塑料,并委托他人將廢塑料從越南、緬甸等地運至中國境內轉賣牟利。其中,龐某輝、康某壽參與走私的廢塑料超過3000噸。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龐某輝、康某壽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廢塑料走私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廢物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14日公開宣判,11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13年不等,并處罰金2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依法沒收、銷毀涉案廢塑料476.21噸。
廢塑料只是走私的冰山一角,化工行業還有很多種類的化工廢料和廢水,杜絕走私行為,不僅是保障化工原料市場的平穩,更是保障原材料使用的安全性。走私或許能夠短期內快速地牟取暴利,但是一旦被發現,面臨的不僅是罰款沒收,還免不了牢獄之災!偷運走私,5噸判刑! 據海關法專業律師介紹:偷運入境屬繞關走私,即通過非設關地、未向海關申報,秘密入境。目前,我國對進口廢物管理分為三種:禁止進口、限制進口、非限制進口。
走私禁止進口的廢物入境構成走私廢物罪;繞關走私限制進口的廢物,在走私廢物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中擇一重罪處罰;而走私非限制進口的廢物則可能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故對涉案貨物的屬性鑒別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基礎。
律師還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走私禁止進口的廢物起刑點為五噸,超過二十噸即屬“情節特別嚴重”;而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起刑點為二十噸,超過一百噸屬“情節特別嚴重”。鋌而走險,賺到也沒命花! 這并不是化工界第一次出現走私化工廢料,雖有前車之鑒,但還是有人敢以身試法。走私廢物背后或許存在黑色的利益鏈條,近年來相關的海關部門和市場部門都在嚴厲打擊這類非法行為,從源頭上保證大眾的生存環境和維護化工原料市場的安全。 倘若,廢料經過不合格的加工工藝,流轉到化工廠內,劣質的再生原料,不僅影響化工產品的質量,其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質,如未經專業分類處理,會導致大量有害物質滲入地下,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為保護化工原料市場的安穩,維護市場環境和生存環境,抵制走私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