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陜全國政協委員、民革陜西省副主委、西安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韓寶生建議:對貨車超載入刑
非法改裝收益高
荷載30噸,實載170噸
“2019年10月10日晚18時許,江蘇無錫發生一起嚴重的橋梁垮塌事故,專家組認定是貨車超載導致的。”韓寶生委員在提案中引述了這起案例,他寫道:“作為普通民眾,僅現場重型卡車裝載的熱軋卷板數量也可看出,橋梁垮塌的重要原因,是超載所致。
無錫跨橋坍塌瞬間
現場肇事重卡上裝載的熱軋卷板,每個都有出廠標簽,現場拍攝的標簽顯示,一個熱軋卷板居然重達28.535噸。總共六個熱軋卷板及車輛自重,總重量已高達170噸以上。
無錫事件后的休整工作
如果這輛超載大貨車是未經改裝的合法車輛,標定荷載30噸,它敢裝到百噸以上,輪胎一定先被壓垮。由此可見,無錫超載大貨車是私自違法改裝的。把30噸的車改成100噸以上的車,收益直接暴漲,但帶來的懲罰卻并不大。且此類因超載引發的惡性事故并非個案。”
貨車超載法規只限罰款
人大代表引述《道路交通安全法》
目前對超載尤其是貨車超載是如何處罰的問題。據韓寶生委員引述并比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部分內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韓寶生委員認為:“從以上法律規定可見,貨車超載無論造成后果多么嚴重,都沒有進入《刑法》規定的范疇。而橋梁垮塌,造成的直接及間接經濟損失,卻都是政府買單,都是巨大的公共利益損失。《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貨車超載違法的處罰太低,而超載的收益卻很高。
”為此,韓寶生委員建議將貨車超載入刑,作為刑法規定的危險駕駛罪。“可根據不同程度及后果,對改裝貨運車輛的行為,超載運輸行為的司機和直接獲益人,均應追究相應刑事責任,以杜絕此類惡性事故發生”
(來源:卡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