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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4 09:30:47 來源:互聯網|0

    大亂斗!“價格戰”竟導致群毆?(完整視頻曝光)

      本是污水提質增效工程招標現場,卻打起了群架……
      近日,“中鐵二局某污水處理項目投標現場群毆”刷爆了朋友圈,畫面顯示,在中鐵二局新塘鎮中部片區污水處理提質增效項目一個會議室內,多人參與打斗,場面混亂。

      因拍攝場景嘈雜,我們無法聽清具體因為何事產生糾紛;據傳為中鐵二局投標現場,因一方報最低價引起爭執從而導致群毆。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官網招投標信息顯示:新塘鎮中部片區污水處理提質增效工程總投資為43981.54萬元,項目實施污水處理提質增效工程;主要建設內容包括:
      1.公共管網病害修復工程:新建d300~d600污水管5591m;
      2.公共管網錯混接整改工程:新建d300~d1350污水管16166m,完善現狀排水管網;
      3.暗流清污分流工程:新建d100~d500污水管51690m,清除淤泥,恢復渠箱為清水及雨水通道,提升渠箱排澇能力;
      4.排水單元達標創建工程:新建d100~d500排水管132434m,對流域內的合流制、分流但存在錯混接的排水單元進行達標創建工程;
      5.小微水體改造工程:清理垃圾及雜草,增設生物浮島、跌水堰等;
      6.智慧排水管網綜合管控平臺建設。

      能讓人在招投標現場就忍不住動手,相信背后不僅是后疫情時期的企業發展壓力,更有被低價中標蹂躪得像傾盆大雨一樣碎了滿地的心……

      長期以來,低價中標“餓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甲方”讓人深惡痛絕,但現實的無奈是:你不低價中不了標,甚至你已經低到了虧本,卻發現還有人比你更低……

      企業反映,許多國企和地方政府的招標項目都采取“最低價中標”原則。然而,“最低價中標”這根指揮棒危害甚大。

    1.危害較大
      容易導致優汰劣勝, 埋下安全隱患,影響企業創新的積極性。
      ——“最低價中標”助長以次充好,導致產品和工程建設質量下降,優汰劣勝。
      “很多地方招標,原料一噸8000元,可項目中標價格居然只有六七千元,很多正規企業根本沒辦法做,結果是造假的勝利,做優的出局。”
      國內招標壓價嚴重,可產業鏈上每個環節都還要賺錢,因此上下游企業都在千方百計挖掘“價格低廉、質量過得去但不是特別好”的產品來投標。“最低價中標”往往就是犧牲質量來賺錢。
      ——“最低價中標”極易引發偷工減料,甚至埋下安全隱患。
      今年3月,西安地鐵爆出“電纜門”事件,劣質電纜竟然在多地地鐵投標中暢行無阻。“奧凱電纜的中標價已經嚴重低于成本,可它中標肯定是為了賺錢,那就只能偷工減料了。”
      “沒有哪個企業愿意參與‘最低價中標’,但是現在市場環境被擾亂了,產業鏈從下游向上游惡性傳導:不壓價,中不了標;中了標,產品質量往往下降。”
      ——“最低價中標”影響企業創新研發的積極性。
      “最低價中標”對于創新型企業很不利。“我們研發費用高,定價自然就高,盡管藥效好,但是招投標上非常吃虧。”
      “最低價中標”很少考慮投標企業的產品質量,更不會去考慮技術水平如何。“我們曾去浙江競標一個項目,招標方就要求是‘最低價中標’,根本不要求品質和運營。這樣的招標制度,怎么能有轉型升級?又如何鼓勵企業投入創新?”
      “包括‘最低價中標’在內的壓價競爭危害非常大,擠壓的不僅是企業效益,也是持續創新的投入空間。”
    2.為何風行

      擔心“說不清”,規避“履職風險”, 導致一些地方傾向于“最低價中標”。

      “招標方普遍認為,價格低不犯錯誤”,
      那么這個企業“人人喊打”的“最低價中標”,從何而來呢?
      “最低價中標”的法律依據是《招標投標法》。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此外,《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也明確規定:“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從以上法條可以看出,我國實施的評標方法并不唯一。那么,為何在實際操作中,價格往往成為評標的唯一要素?
      ——擔心“說不清”“犯錯誤”,規避“履職風險”,是一些地方和企業傾向于“最低價中標”的重要原因。
      “大家都痛恨‘最低價中標’,可是產業鏈上每一環都在搞‘最低價中標’,因為你不搞低價,審計可能會審你!現在大力反腐,誰敢采購高質但高價的?雖說這完全是兩回事,但別人都是‘最低價中標’,就怕咱有時候說不清啊。”
      盡管現在政府采購只重視價格有客觀原因,即產品質量只有使用起來才能檢驗,但更重要的還是“招標方普遍認為,價格低不犯錯誤”。
      ——市場質量監管缺位、不到位,也是“最低價中標”大行其道的助力。
      從招標到中標,從施工到竣工,我國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可謂全覆蓋。但依然有一些偽劣產品能“一路暢通”,這往往與執法不嚴或懲處力度較低有關。
      很多產品,例如電纜的質量檢驗檢測并不難,但像奧凱這樣的劣質產品卻能拿到質量監管部門的合格報告,說明有關部門質量監管還有漏洞,執法力度還不夠。“無論哪種評標方法,送檢和抽檢必須嚴格執法,市場的公正和監督不能缺位,否則就會劣幣驅逐良幣。自從奧凱電纜出事后,質監部門加大了抽檢力度,我們周圍很多不合規的小企業馬上就關門了。”
      ——招標方過于強調成本而忽視質量,也導致招標的天平傾向于價格。
      盡管法律文件等對招投標的各項指標都做出了規定,但技術等指標的優劣很難在使用前評判,只有價格最易分出高下。為了最大程度節約資金,提高效率,一些工程在招標中故意忽視“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這個條件,將低價作為最高標準。即使發現投標人報價過低,也不啟動價格認定程序,導致投標人不計成本地惡性競爭。
      “招標法明明要求價格不能低于成本,為啥會有人虧本競標?因為沒有人去核算合理成本。”我國普遍采用“最低價中標”,有一個客觀原因就是招標方對招標產品性能并不了解,只能談價格。“我們競標一些國外或外資企業的項目,招標方會對產品原材料配比、產品結構等進行詳盡要求,甚至根據你的設計圖進行議價,優質優價,而國內這樣的招標很少。”
    3.不應延續
      企業建議,在產品招標中, 修改“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防范惡意低價投標。
       “要鼓勵企業走‘人無我有、人有我優、人優我精’的創新之路,政府采購應逐步改變‘最低價中標’模式”。
      企業一致表示,“最低價中標”影響正當競爭、降低產品質量,已經成為振興實體經濟的障礙。它不僅不利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實施,不利于實施質量強國、品牌興國等國家戰略,還會埋下重大安全隱患。為此,企業建議應盡快取消商務標“唯低價是取”和“最低價中標”模式。
      “中國人常強調價廉物美。其實,中國制造到了現階段,更應強調工匠精神。精心打磨的產品,投入那么多,怎么可能是低價的呢?要強調優質優價,不要再延續‘最低價中標’的傳統。”
      調查中,多位企業負責人建議,我國應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在產品招標中,修改“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模式,采用“經評審的平均投標價法”;其次,要形成行業成本價格體系,防范惡意低價投標;最后,還要建立誠信體系,健全失信懲罰機制。
      “如果繼續拼價格,中國制造在國際市場上是不會有話語權的。要鼓勵企業走‘人無我有,人有我優,人優我精’的創新之路,政府采購應逐步改變‘最低價中標’,給全社會釋放積極信號。”如果以政府和國企主導的招投標繼續沿用“最低價中標”,可能會逼著制造業走外延性擴張的老路。
      企業還建議,在招標過程中,應當嚴把市場準入關,健全市場出清機制。對于發生過嚴重質量、安全事故和嚴重投標失信、履約失信、行賄受賄行為的投標人,以及違法違規的檢測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作出嚴肅處理,限制其進入招標投標市場和監管領域。與此同時,也要完善政府招標過程中的追責機制,一旦發現質量問題,即便是最低價,也應對招標方責任人進行追責。
      “像我們專門做高精尖產品的企業很難參與政府招投標,因為一些地方和國企在采購中,只要滿足基本使用要求,往往更偏向于價格。可是如果是自己家里裝修采購,我們會忽視質量、優先選擇最低價的產品,還是優先選擇質量、功能最好的,再考慮價格呢?這還是個責任問題。”
      2019年12月,國家發改委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目前尚未公布實施),此次修訂涉及的主要問題包括:
      中標候選人不再排序
      《招標投標法》原第四十條修訂為: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集體研究并分別獨立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并對每個中標候選人的優勢、風險等評審情況進行說明;除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排序的外,推薦中標候選人不標明排序。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結合對中標候選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風險進行復核的情況,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自主確定中標人。定標方法應當科學、規范、透明。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原第四十二條修訂為:
      第四十八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應當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必要時采取對招標文件設定的投標人資格條件等進行修改或者其他相應措施后,依照本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少于三個的,可以開標、評標,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 從現有投標人中確定中標人,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所有投標再次被否決的,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2019年全國兩會期間,財政部對人大代表提出的《關于在政府采購中建立最優品質中標制度的建議》給予了明確答復:將調整最低價優先的交易規則,研究取消最低價中標的規定,取消綜合評分法中價格權重的規定,按照高質量發展的工作要求著力推進優質優價采購。
      此次發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明確:
    一、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競標。
      發現投標人的報價為 異常低價,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 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作澄清或者說明,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導致合同履行風險過高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二、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投標項目實際需求和技術特點,從以下方法中選擇確定評標方法:
      (一) 綜合評估法,即明確投標文件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方法。
      (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即投標文件 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 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人候選人的評標辦法;但是 投標價格低于成本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評標方法。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僅適用于具有通用的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國家鼓勵招標人將全生命周期成本納入價格評審因素,并在同等條件下 優先選擇全生命周期內 能源資源消耗最低、環境影響最小的投標。

    三、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關于工程總承包
      工程總承包的分包(有些文件提法為“總承包的再發包”)沒有上位法明確支持、當前規定法律層級不夠的問題,在本次修訂案中,也有了明確的修改意見。
      此次修改為: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中標項目的主體、關鍵性工作不得分包,國家對工程總承包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等的分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中標人可以自主確定分包人。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2019年,招投標無可置疑地成為“網紅”。從中央到地方,相關文件層出不窮。各地發文明確取消“投標報名”  北京:取消現場投標報名,推進電子投標。
      廣西: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標報名環節,全面實現使用電子標書,實現招標文件網上下載。  江西:取消投標報名環節,推行網上無記名方式購買標書、圖紙。
      南寧:取消政府采購項目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網上報名環節,即取消項目開標前設置供應商信息登記和網上報名要求。政采“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各地已陸續發文
      河南: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活動中,不再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也不再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
      深圳:自2019年8月15日起,深圳市政府采購中心停止收取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市政府采購中心同時為所有注冊供應商開放投標權限。
      廣州:新發出采購公告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再收取投標保證金。
      河北雄安: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一次性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200萬元)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類項目,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再收取投標保證金。
      北京:《通知》明確:取消現場投標報名,推進電子投標。
      廣西: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標報名環節,全面實現使用電子標書,實現招標文件網上下載。
      江西:全面實行招標投標電子化和信息化;嚴格招標信息公告和中標結果公示環節審查;取消投標報名環節,推行網上無記名方式購買標書、圖紙......
      山東: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向誠信記錄良好的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
      浙江: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亦同。
      湖北: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全面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
      必須先進入備選庫、資格庫!  搖號、比選、抓鬮,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投標保證金,必須在開標三天前提交!
      從9月1日開始,上面這些行為統統“違規”!
      7月26日,財政部下發《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 》(財庫〔2019〕38號) ,要求 全面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 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提升政府采購透明度。
      文件中提到的一些妨礙政府采購公平競爭的規定,恰是當前許多地區的通行做法。隨著38號文的落地,想必這些舊有規則,將成為未來一段時間政采監督審計的重點。住建部17項措施加強招投標監管!
      國慶前,住建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包括夯實招標人權責、優化評標方法、加強招投標監管等五方面的17項措施。
      重點內容有:
      夯實招標人的權責
      (一)落實招標人首要責任。夯實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主體責任, 黨員干部嚴禁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招標投標活動。
      (二)政府投資工程鼓勵集中建設方式。實施相對集中專業化管理,嚴格控制工程項目投資,保障工程質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使用單位,提高政府投資工程的專業化管理水平。
      優化評標方法
      (一)縮小招標投標范圍。政府投資工程鼓勵采用全過程咨詢、工程總承包方式, 減少招標投標層級,依據合同約定或經招標人同意, 由總承包單位自主決定專業分包,招標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二)探索推進評定分離方法。由招標人按照科學、民主決策原則,建立健全內部程序控制和決策約束機制,根據報價情況和技術咨詢建議,擇優確定中標人,實現招標投標過程的規范透明,結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規接受監督。
      (三)全面推行電子招標投標。全面推行招標投標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和異地遠程評標,實現招標投標活動信息公開。
      (四)推動市場形成價格機制。實施工程造價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建立完善多層級工程量計算規則,改變定額計價方式。
      加強招標投標過程監管
      (一)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監管。依法加強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管,嚴厲打擊弄虛作假、串通投標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加強評標專家監管。結合實際健全完善評標專家動態監管和抽取監督的管理制度, 嚴格履行對評標專家的監管職責。
      (三)強化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監管。加強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考核、評價,嚴格依法查處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信用評價信息向社會公開,實行招標代理機構“黑名單”制度,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
      (四)強化合同履約監管。將履約行為納入信用評價,對中標單位不能按照合同履約的,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對圍標串標等情節嚴重的,應納入失信聯合懲戒范圍,直至清出市場。
      優化招標投標市場環境
      (一)加快推行工程擔保制度。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在有條件的地區推行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證保險。
      (二)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壓縮招標公示時間,公開招標的項目信息,應在招標公告發布的交易平臺和電子招投標行政監督平臺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三)完善建筑市場信用評價機制。積極開展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完善信用信息的分級管理制度,對于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予以懲戒。
      (四)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行為。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招標投標投訴,加大查處力度。
           400萬以下項目不用公開招標
      2019以來,各省最新的采購政策陸續出臺!
      山東、上海將集中采購公開招標限額從200萬上調至400萬!  江蘇、浙江、廣東、四川、福建、北京、河南、湖南、安徽、重慶、陜西、江西、河北、云南、廣西、天津、遼寧、甘肅、海南、西藏20省市政府公開招標采購限額標準為200萬元以上。
           政府項目不得墊資施工
      7月1日起,《政府投資條例》正式開始施行。
      1、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條例》專門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是我國政府投資領域第一部行政法規。母公司中標、子公司施工”屬于轉包! 
         2019年初,住建部官網印發《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辦法》明確提出:
      存在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情形, 應當認定為轉包,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存在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情形, 應當認定為轉包,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辦法》已經明確,“母公司中標子公司施工”此類行為屬于轉包!

      (來源:第一環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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