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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8 19:43:01 來源:互聯網|0

    督查組出發!環保督查查什么?企業應該注意什么?

      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文件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把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攻堅作為打贏藍天保衛戰收官的重要任務。
           強調7月1日后,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模式,開展執法行動,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不滿足無組織控制要求的企業,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督查組出發!黑龍江省啟動污染防治攻堅戰2020年季度督查

      省污染防治攻堅戰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前印發《黑龍江省污染防治攻堅戰2020年季度督查工作方案》,決定自7月15日至8月10日,成立6個督查組對13個市(地)黨委、政府(行署)和23家污染防治攻堅戰省級牽頭單位開展2020年季度督查。 督查內容包括污染防治攻堅戰目標完成情況、任務完成情況和“百日會戰”專項行動推進情況。
           在目標完成情況方面,對《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中設定的13項總體目標完成情況、《黑龍江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中設定的目標指標完成情況、13場標志性戰役出臺的16個省級文件中設定的總體目標(主要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督查。
           在任務完成情況方面,對污染防治攻堅戰144項具體任務完成情況、《黑龍江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中的各項任務完成情況、13場標志性戰役出臺的16個省級文件中各項任務完成情況、13個市(地)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推進情況、全省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問題整治情況進行督查。
           在“百日會戰”專項行動推進情況方面,對組織部署情況、工程項目類和排查整治類工作目標任務推進情況、輿論宣傳和引導情況進行督查。 本次督查將采取兩種方式進行,其中,對23家省級牽頭單位污染防治攻堅戰工作部署和目標任務完成等情況進行書面督查,對13個市(地)黨委、政府(行署)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和自查情況進行現場督查。據不完全統計,除黑龍江省外,山西、山東、天津、河北、河南、江蘇、浙江、重慶、廣東、江西、遼寧、云南、四川、湖南、陜西、內蒙古、北京等全國26個省市的地區也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大氣污染等防控計劃,為打贏藍天保衛戰、守護綠水青山做出了多項安排部署。那環保督查:查什么?企業應當知道,說不知道的,后果嚴重。
    一、環保加重處罰情形:
           1、監測造假: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等污染物的,入罪標準并未要求超標排放,只要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同時還在排放上述污染物。
           2、固廢:只要實施了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即可構成犯罪。“有毒物質”、“危險廢物”、“劇毒化學品”等,沒有合法依據的,不得隨意認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的行為,不僅要審查是否構成污染環境罪還要審查是否構成非法處置進口的、投放危險物質等,同時構成二個以上罪名的,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危廢: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按照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
           4、以超標三倍為例,是指污染物濃度為排放標準的三倍而不是四倍,即標準為1的,超過3即為超標。
    二、監測機構:
           第三方監測機構雖然不屬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的監測機構,但只要是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所屬監測機構的主持下從事相關監測活動或者提供技術支持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所屬監測機構名義作出的監測報告,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三、企業應當知道,說不知道的,有罪應當知道:
            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可以認定其有罪,但有證據證明確系不知情的除外。
           (1)根據其生產工藝、生產流程必然會產生污染物,但沒有處理、凈化設備,或者雖然有這些設備但沒有開啟的;
           (2)污染防治設施以及其他生產設備發生故障,在故障發生后的合理時限內未處置的;
           (3)上下家涉嫌共同犯罪的,知道下家無資質處理、無經營許可證或超出經營許可證范圍,且支付的處理費用明顯低于市場價的;
           (4)污染防治設施以及其他設備發生故障,發現后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四、從寬處罰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依法從寬處罰。
           1、受人指使、雇傭參與犯罪的;
           2、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的;
           3、主動賠償損失,積極修復生態環境的;
           4、確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現的。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不如實供述罪行的;
           (二)不退繳違法所得的;
           (三)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等犯罪的;
           (四)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五)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六)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七)曾因污染環境、非法捕撈、非法狩獵、走私固體廢物、非法采礦、濫砍濫伐林木等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八)違反國家規定,跨省、市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九)違反國家規定,向省控重點河流、湖泊、灌溉水渠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十)污染環境行為嚴重影響群眾生產、生活的。不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依法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污染環境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
           (1)在污染環境犯罪行為被發現之前,主動采取應急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積極修復環境的;
           (2)案件經刑事偵查立案后,采取應急措施,挽回全部損失或基本消除污染影響的;因客觀原因導致環境難以全部修復,已經賠償全部損失和足額繳納生態修復資金的。對判處緩刑的,一般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有關的活動。
    六:查什么
           主要對10個方面進行督查:
           1、包括相關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任務情況;
           2、固定污染源環保設施運行及達標排放情況;
           3、“高架源”自動監測設施安裝、聯網及運行情況;
           4、“散亂污”企業排查、取締情況;
           5、錯峰生產企業停產、限產措施執行情況;
           6、涉揮發性有機污染物企業治理設施安裝運行情況等;
           7、高濃度有機廢水集輸、儲存和處理過程與環境空氣直接接觸;
           8、生產工序和使用環節的有機廢氣不經過收集處理直接排放;
           9、擅自停運或不正常運行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及VOCs自動監控設施;
         10、石化、化工、有機化學原料制造、農藥制造、肥料制造、煉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業中應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無證排污。

      (來源:網優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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