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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6 15:44:54 來源:涂料采購網|0

    ?重罰!這家鈦白粉上市公司高管進行內幕交易!

      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8號,對于金浦地產公司財務總監楊舒媛違法事實進行公開。

      當事人:楊舒媛,女,1972年1月出生,住址: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楊舒媛內幕交易“金浦鈦業”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楊舒媛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8年4月下旬,通過民生證券介紹,金浦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浦集團)董事長郭某東對浙江古纖道綠色纖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古纖道綠色纖維)有了初步的了解。

      2018年5月2日,金浦集團董事長郭某東、總經濟師邵某祥、金浦地產公司財務總監楊舒媛帶領團隊到古纖道綠色纖維訪問,并與古纖道綠色纖維實際控制人施某強達成合作共識,準備就收購古纖道綠色纖維進行進一步磋商。

      2018年5月,邵某祥率領中介機構民生證券、世紀同仁律師事務所和金浦集團風控審計等部門相關人員到古纖道綠色纖維開展盡職調查。

      2018年5月9日,郭某東通過邵某祥向民生證券居某表示,原則上同意由金浦集團或集團控制的企業先以現金收購的方式收購古纖道綠色纖維51%的股份,再由金浦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浦鈦業)發行股份購買古纖道綠色纖維的全部股權。

      2018年6月3日,郭某東與施某強在無錫宜興東邑酒店就金浦鈦業收購古纖道綠色纖維開展談判,達成基本合作意向。邵某祥、楊舒媛參與此次談判,楊舒媛負責配合邵某祥提供財務資料和財務方案設計。之后由邵某祥與施某強通過電話繼續磋商價格問題,并向郭某東匯報。

      2018年6月5日,施某強到金浦集團參觀,邵某祥、楊舒媛負責接待。

      2018年6月8日,郭某東在無錫宜興東邑酒店與施某強經談判后就金浦鈦業收購古纖道綠色纖維方案達成一致,并簽署收購協議,當時參與談判過程的還有邵某祥、楊舒媛、居某、楊某。當晚,金浦鈦業申請停牌。

      2018年6月11日,金浦鈦業公告重大資產重組停牌,擬通過發行股份的方式收購古纖道綠色纖維100%股權,標的公司整體估值預估為56億元,上述股權收購事項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金浦鈦業擬通過發行股份的方式收購古纖道綠色纖維100%股權事項,在公開前屬于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七)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于2018年6月3日,公開于2018年6月8日。金浦地產公司財務總監楊舒媛等人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二、楊舒媛內幕交易“金浦鈦業”

      (一)楊舒媛實際控制“楊某華”證券賬戶交易“金浦鈦業”

      楊舒媛作為金浦地產公司財務總監,參與金浦鈦業收購古纖道綠色纖維的關鍵性談判,以及對古纖道綠色纖維實際控制人施某強的接待,并在收購談判過程中向金浦集團董事長郭某東提供財務資料和財務方案設計,充分參與此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充分了解內幕信息形成及發展過程。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和《關于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屬于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楊舒媛作出買入決策,并手機指示楊某華操作“楊某華”證券賬戶,通過楊舒媛丈夫的筆記本電腦以網上委托方式于2018年6月8日買入“金浦鈦業”723,600股,買入金額2,699,028元。2018年11月16日已全部賣出,“楊某華”賬戶涉案期間交易“金浦鈦業”盈利133,987.25元。

      (二)楊舒媛交易“金浦鈦業”異常

      “楊某華”證券賬戶開立于1997年1月15日,2016年4月27日至內幕信息敏感期前一直處在空置狀態。2018年6月8日即金浦鈦業申請停牌前一個交易日,楊舒媛向該賬戶突擊轉入270萬元,幾乎全部用于在當日買入“金浦鈦業”,買入占比為100%,停牌前持股市值占比為100%。該賬戶空置后僅買入“金浦鈦業”,交易品種單一,買入方式為單筆大額買入,買入時間靠近停牌時間點。楊舒媛上述交易“金浦鈦業”的資金變化時間、買入時間與內幕信息發展變化時間高度吻合,交易行為異常,且楊舒媛不能提供合理說明或提供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該交易活動。

      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通話記錄、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公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楊舒媛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楊舒媛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沒收楊舒媛違法所得133,987.25元,并處以401,961.75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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