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裁定書顯示:2021年6月10日,晨陽集團管理人向徐水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對晨陽集團、晨陽水漆、晨陽新材料、晨陽物流進行實質合并重整。
隨后,熠生投資公司在聽證會前向徐水區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稱,不同意對晨陽集團、晨陽水漆、晨陽新材料、晨陽物流四家企業進行實質合并重整。不同意的理由為:晨陽新材料管理人可以厘清晨陽新材料作為獨立法人的資產及負債情況;晨陽新材料管理人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各公司之間存在高度混同;實質合并重整將損害包括熠生投資公司在內的晨陽新材料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然而通過多次的溝通與協商之后,熠生投資公司對晨陽集團提出的提交的證據及陳述的事實均沒有異議,是否實質合并重整請法院依法裁定。
晨陽集團管理人提出對晨陽集團、晨陽水漆、晨陽新材料、晨陽物流四家企業進行實質合并重整理由的四點,分別為:
一、四被申請人之間存在較為明顯的財產、業務、人員混同情況。主要表現為:財產混同、管理混同、業務混同、人員混同。
二、區分各公司財產難度大。晨陽集團、晨陽水漆、晨陽新材料、晨陽物流四家企業之間的應收類債權總額約為 20.60 億元,應付類債務總額約為 35.68 億元,涉及相互擔保類債務總額約為 64.97 億元。
三、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晨陽集團、晨陽水漆、晨陽新材料、晨陽物流四家企業的資產和債務分布不均,各公司的責任財產價值水平差異很大。
四、進行實質合并重整具有必要性。晨陽水漆、晨陽新材料、晨陽物流已喪失法人獨立性特征,實際上淪為晨陽集團的具體業務部門。
基于以上四點原因,河北省保定省徐水區人民法院裁定:對晨陽集團、晨陽水漆、晨陽新材料、晨陽物流四家企業進行實質合并重組。
關于晨陽四家企業實質合并重組裁定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