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的基本情況
1、訴訟當事人
原告:祝建軍
被告一: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袁翔
被告三:羅甸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案由: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2、原告主要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投資差額損失4,300,737.012元;
(2)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損失860.147元;
(3)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印花稅損失4,300.737 元;
(4)請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三被告承擔。
3、《民事起訴狀》陳述的主要事實與理由:
2021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關于總裁及控股子公司總經理增持股份計劃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36):公司董事兼總裁袁翔先生及時任控股子公司 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羅甸先生計劃自本公告披露日(2021 年6月15日)起6個月內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額分別不低于1.5億元,增持金額合計不低于3.0億元。后于2021年11月26日、2022年5月27日,分別披露《關于公司總裁及控股子公司總經理增持股份計劃延期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79)、《關于公司總裁及控股子公司總經理增持股份計劃延期的公告》(公告編號:2022-071),前述增持主體申請將此次股份增持計劃截止日最終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關于公司總裁及時任控股子公司總經理增持股份計劃期限屆滿暨實施結果的公告》(公告編號:2022-100),增持主體在增持承諾期間內增持公司股份0股,增持金額0元,未完成本次增持計劃。
原告基于上述增持承諾,自2021年11月16日開始買入/賣出金力泰證券(證券代碼300225),但最終因增持承諾未得以實際履行導致原告損失。
結合前述事實與理由以及有關侵權類型及法律依據,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請訴訟,要求公司及前述增持主體袁翔、羅甸,賠償原告包括投資差額損失、投 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印花稅損失在內,共計 4,305,897.8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