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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9-11 08:32:37 來源:互聯網|0

    涂料被列入大氣污染防治法意見稿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以及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部門建立會商機制,進行環境空氣質量預報。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時,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預警等級并適時發出預警。預警等級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預警信息發布后,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短信等可能的途徑告知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指導公眾出行。

      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可以根據應急需要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戶外體育課、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公民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采取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

      應急響應結束后,編制預案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開展預案實施情況的評估,適時修改完善預案。

      第七十五條 突發大氣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環境監察機構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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