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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9-11 08:32:37 來源:互聯網|0

    涂料被列入大氣污染防治法意見稿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

      (一)未密閉貯存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在其周圍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止揚塵的;

      (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四)生產、使用、存儲、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未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環境風險預警體系的;

      (五)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和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凈化裝置的;

      (六)未采取措施防止向大氣排放惡臭的。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違反本法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飲食服務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非能源利用性質的農業秸稈焚燒行為的,或者在城市市區內露天焚燒落葉、雜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的,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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