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深圳市興華顏料色母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龍崗區(qū)平湖街道華南國際五金化工塑料原輔料物流區(qū)M13棟復式101
法定代表人:姜浩
2016年4月19日,深圳市興華顏料色母有限公司以一般貿(mào)易方式向皇崗海關申報進口貨物一批,經(jīng)查,貨物申報與實際不符,被查獲。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關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的有關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nèi)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nèi),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深圳皇崗海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