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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10 10:15:07 來源:互聯網|0

    天津首發建筑類涂料VOCs標準

      【中國涂料采購網】據了解,這是天津市第一次發布建筑類涂料與膠黏劑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標準,其規定了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管理要求、實施與監督等內容。它的制定是為了貫徹《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降低膠粘劑與建筑類涂料使用過程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改善區域大氣環境質量。

      《標準》中分別對建筑涂料細分下的外墻涂料、內墻涂料、防水涂料、地坪涂料和防腐涂料的VOCs含量做了具體的限值要求,同時對部分膠粘劑的VOCs含量也做了限值要求,具體要求如下表:

      

     注明:

      1.外墻涂料、內墻涂料、揮發固化型防水涂料、地坪涂料、水性防腐涂料、水基型膠粘劑為產品扣除水分后的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以克每升(g/L)表示;

      2.反應固化型防水涂料、溶劑型防腐涂料、溶劑型膠粘劑為產品不扣除水分的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以克每升(g/L)表示。

      3.外墻與內墻膩子為產品不扣除水分的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以克每千克(g/kg)表示。

      另外,在該《標準》中,還規定了建筑類涂料VOCs的檢驗規則:在正常生產和銷售情況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隨時進行型式檢驗:

      1.新產品最初定型時;

      2.生產配方、工藝、關鍵原材料來源及產品施工配比有較大改變時;

      3.停產三個月后又恢復生產時。

      而對于建筑類涂料的包裝標識,《標準》是這樣子規定的:在天津市生產、銷售本標準規定的產品,除原有產品說明外,需要在包裝標志上補充標明以下內容:

      1.本標準規定的產品類型。

      2.產品所含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可以選用以下兩種形式之一表述:

      (1)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值

      (2)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超過表1規定的限值

      3.對于施工時需要稀釋的產品,則須顯示推薦的稀釋溶劑和稀釋比例(對于用水稀釋的建筑類涂料或膠粘劑無需說明)。對于由雙組分或多組分配套組成的產品,則須顯示各組分的施工配比。

      具體示例參見下表:

      

            據了解,天津市從2016年4月18日正式正式發文,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兩個試點行業征收VOCs排污費,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公斤10元,從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為建立約束激勵機制,鼓勵深度治理,天津市對VOCs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

      (一)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減半征收排污費;

      (二)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本項中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對屬于淘汰類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前不久,天津市環保局印發《天津市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實施細則(試行)》。《細則》要求試點行業企業應在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區環保部門主動申報上一年度VOCs排放事項,并提供相應資料。

      對于拒報或者謊報VOCs申報事項的企業,由所在區環保部門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試點行業企業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所在區環保部門依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和《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目前,除了天津市,全國還有14個省及直轄市已經開展VOCs排污收費,分別是: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遼寧省、浙江省、河北省、山東省、山西省、海南省、湖北省和福建省。而隨著國家標準法規的不斷完善,相信會有越來越多的省份加入這一行列中,為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推動綠色發展做出一份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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