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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08 09:35:10 來源:互聯網|0

    4000億全國性“碳市場”明年建成

      【中國涂料采購網】現有七大市場規劃不一,價格調控機制亦不完善。

      截至2016年6月30日,7個試點碳市場碳配額累計成交量為10983.42萬噸,累計成交額為299448.43萬元;共成交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CCER)減排量超過6300萬噸。

      距離2017年建立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時間越來越近。一旦建成,中國碳市場將會發展成為一個一體化、金融化和國際化的碳市場,也將成為全球最大的單一碳市場。

      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啟動運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強化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基礎支撐能力。這是國務院上周五的《“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下稱《方案》)提出的重點任務之一。《方案》對“十三五”時期應對氣候變化、推進低碳發展工作做出全面部署,明確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碳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

      但據專家介紹,目前中國的碳排放交易仍存在交易方式原始、風險管理工具缺乏、價格信號尚未清晰一致,以及各交易市場互相分割、制度設計差異較大等問題,碳交易的“春暖花開”尚待時日。

      市場規模將達4000億元

      10月16日,在“第五屆國際清潔能源論壇”上,國際清潔能源論壇(澳門)常務副理事長袁國林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內地7個碳排放交易所每年碳交易額達到80億元人民幣,交易的二氧化碳每年達到20億~30億噸,“如果全國碳交易市場全面啟動,規模將達到4000億元,市場前景廣闊。”

      11月1日,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中國氣候變化事務特別代表解振華介紹,截至2015年底,7個試點碳市場已經全部啟動,共納入20余個行業、2600多家重點排放單位,年排放配額總量約12.4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廣東和深圳碳市場納入的重點排放單位已經完成了2次碳排放權履約;7個試點碳市場累計成交排放配額交易約67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累計交易額約為23億元。

      建設碳交易市場是協同治理大氣污染的有效措施。二氧化碳和大氣污染物PM2.5的主要成分均主要來源于煤、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的燃燒。通過碳排放權交易,在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同時,可相應減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10、PM2.5等大氣污染物。

      我國目前GDP在全世界占10%,但能耗占20%,碳排放占25%,減排壓力巨大。

      2011年10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北京、上海、廣東、天津、深圳、重慶、湖北7個省市列為碳排放權試點,探索利用市場機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要求2013年啟動碳交易試點,2015年基本形成碳交易市場雛形。2013年6月,深圳成為全國首個正式啟動碳排放交易試點的城市。2015年12月,中國在巴黎氣候大會上宣布,將在2017年全面啟動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價格受履約期影響

      對于中國碳市場的現狀,據第一財經記者拿到的一份最新出爐的《中國碳金融市場研究》報告分析稱,截至2016年6月30日,7個試點碳市場碳配額累計成交量為10983.42萬噸,累計成交額為299448.43萬元;共成交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CCER)減排量超過6300萬噸。

      其中,配額累計成交量及成交額最高的是廣東,分別為3361.64萬噸和109441.4萬元,占全國總量的31%與37%。

      報告介紹,從全年分布來看,多數地區上半年交易呈逐月上升態勢,在履約期達到高峰,而下半年交易則相對寡淡。

      在價格方面,受履約期和控排企業沖刺履約行為的影響,各試點碳市場價格波動大多在履約期走高,之后滑落。其中,北京碳市場價格最為穩定,年度成交均價基本在50元/噸上下浮動。其他地區成交均價則波動較大,其中全國最高成交均價為深圳碳市場的122.97元/噸,最低交易均價為上海的4.21元/噸。

      全國碳市場碳配額交易價格在過去3年期間呈不斷下降的趨勢,說明市場總體處于供過于求的狀態,不過該報告認為,從帶動力、需求度、風險度和發育度四個核心指標來看,推出碳期貨、碳遠期、碳債券及碳基金等碳金融產品的條件基本已經成熟。

      報告預測,2017年后如果能夠推出相關的碳金融交易工具,保守情景下交易規模能達到600億~800億元,中值4170億~5560億元;2020年后,保守情景下交易規模能達到1000億~1200億元,中值6950億~8340億元,樂觀情景下為37500億~45000億元。

      “目前,全國統一碳市場已進入啟動前的‘沖刺階段’。”第五屆國際清潔能源論壇組委會副秘書長、香港排放權交易所總經理朱鈺華對本報記者說。

      “碳交易”活躍度不夠

      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導致的全球氣候變暖問題,在經濟學中被稱為負外部性問題。要對負外部性進行校正,傳統上主要依靠政府力量來實現:一是行政管制,即政府直接規定企業的排放量;二是統一征稅,即政府對所有排放主體征收所謂的“庇古稅”。

      但實踐過程中,兩種方法都呈現出管制一刀切及稅率欠缺彈性等局限,難以對企業減排產生適度且均衡的激勵和約束。

      而據英國經濟學家羅納德·科斯等發展起來的產權理論,如果把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權視為一種歸屬明確的權利,則可以通過在自由市場上對這一權利進行交易,從而將社會的排放成本降為最低。

      碳交易由此萌生。

      我國碳交易試點開展以來,在企業層面,“碳交易”也逐漸從“新概念”變成可以實操和盈利的工具。

      中節能綠碳(北京)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主營與綠色建筑相關的環保金融公司,2013年11月底,北京碳交易市場一開市,該公司就作為碳交易投資機構入市,截至2014年該公司已在碳市場進行了十余筆交易,最大一筆碳交易數額達到1000噸。北京華遠意通供熱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是北京最大的一家民營專業供暖運營企業,從2013年11月北京市碳交易正式啟動至今,該公司已陸續拿出1000多噸配額上市交易。

      不過,據本報記者觀察,目前各碳交易市場實際成交量依然低于預期,活躍度不夠,大多數被列在“自愿參與名單”中的企業,參與碳交易的積極性不高。

      “每天幾百噸的交易額遠遠達不到市場發展的需要。”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環境經濟與管理系教授藍虹此前對媒體表示,加大碳交易市場活躍性,需要加強參與主體的差異性,只有各行業企業都參與進來,相互之間能耗技術、排放水平差異較大,才需要進行越來越多的交易。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專家分析認為,目前碳交易試點參與的企業主要是一些耗能大戶,它們的節能技術、能耗標準相似,缺乏差異性,導致交易需求不旺。

      在碳排放試點中,對現有企業開展初始排污權分配和出讓,遇到了極大的阻力。“在經濟下行壓力下,地方政府對于老企業的初始排污權分配和出讓定價如何處理,爭議相當大。”

      該位專家舉例,一些經濟條件好的地方如浙江,排污權出讓價格高一些,但一些經濟基礎弱的省份為了對現有企業推行初始排污權分配和出讓,定價相當低,如河南省對老企業的初始排污權分配和出讓全部免費,湖南省僅為200多元每噸,河北省也采取就低不就高的方法。

      “目前,國人對于碳排放交易認識還不足,碳排放交易的領域也不廣泛,僅限于工業領域,還沒有擴展到林業等領域。”袁國林說。

      上述報告稱,中國碳市場建設實際上面臨著兩大基礎性任務:一是從零開始建立和完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ETS)機制,這也是七省市試點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建設的主要目標;二是在交易市場的培育和完善方面逐步實現金融化,讓ETS機制更好地發揮作用,使碳價信號真正引導節能減排和低碳投資。

      多個難題亟待突破

      2014年,國家發改委開始組織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開展制度設計研究,研究全國碳市場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法,研究建立全國碳交易登記注冊系統;同年出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全國碳市場建設思路,還研究出臺了24個重點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構建了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直接報告體系、備案第三方核查機構和交易機構。

      不過,據記者了解,目前我國碳交易市場發展仍有四大難題亟待突破。

      首先在碳交易市場方面,目前各碳交易市場相對獨立,重復投資和重復建設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費;其次因缺乏統一規范,各地碳交易市場在交易制度和規則設計方面差異較大,交易門檻和準入條件也不盡相同,這些差異對交易活躍度有一定影響,也不利于未來全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的建立;第三個難題是我國碳交易市場的自身價格調控機制尚不完善,可能導致價格大幅波動,市場投機行為的加劇,也將對有正常交易需求的企業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不良后果;第四個難題是碳交易市場的國際化程度有待提高。

      目前各個碳交易試點交易機構的交易方式受政策限制,這導致交易頻率及市場活躍度也受限。

      《中國碳金融市場研究》報告也介紹,7個試點碳市場的交易仍然都以履約交易為主,常出現履約期臨近時期量價齊漲,履約期過后交投清淡的市場潮汐現象。如何在非履約期激活市場,使交易活動在全年分布更均衡仍是碳市場建設的難點之一。

      而且,目前絕大多數試點碳市場日常成交量都偏小,日成交量往往在萬噸左右。雖然非履約期的交易日無成交的情況逐年減少,但日成交量只有數百噸的交易日也不少見。如此微弱的流動性不但難以吸引金融投資機構開展穩定活躍的交易,也加大了市場被操控的風險。

      針對我國碳市場目前存在的問題,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等機構已建議在碳配額分配方面堅持適度從緊原則,防止出現配額發放過松的情況,在免費分配基礎上逐步引入拍賣等有償分配方式。在基礎供求關系方面,總體上應保證碳配額供求基本平衡或供略低于求,使碳市場定價機制維持足夠的張力。另外還建議各類碳金融交易應該在市場準入資格方面設置較高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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