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鼓勵企業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水基型、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汽車制造噴涂、維修噴涂和補漆工序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應符合《汽車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24409)的規定,集裝箱制造生產過程使用的涂料應符合《集裝箱涂料》(JH/TE01)的規定。工業涂裝項目低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原則達到50%以上;機動車制造與維修涂裝項目,其低VOCs含量涂料占總涂料使用量比例原則不得低于80%。
積極推廣“綠色涂裝”理念。推動涉及工業涂裝工藝的工業企業逐步選用采用新型和環保型涂裝材料,使用先進可靠的涂裝工藝技術及裝備,降低單位產品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汽車制造與維修涂裝生產線單位涂裝面積的VOCs排放量應符合廣東省《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9-2010)的規定,小型、中型以上乘用車單位涂裝面積的VOCs排放量應不高于20克/平方米和150克/平方米,貨車駕駛倉、車廂單位涂裝面積的VOCs排放量應不高于55克/平方米和70克/平方米。
加強工業涂裝工藝廢氣的集中收集和治理。涂料、稀釋劑、清洗劑等含VOCs的原輔材料應儲存或設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閉工作間內以減少VOCs的無組織排放。各類表面涂裝和烘干等產生VOCs廢氣的生產工藝應盡可能設置于密閉工作間內,集中排風并導入VOCs污染控制設備進行處理;無法設置密閉工作間的生產線,VOCs排放工段應盡可能設置集氣罩、排風管道組成的排氣系統,使用溶劑型涂料的汽車涂裝工藝線、流平室、烘干室VOCs廢氣收集率應不低于95%,其他使用溶劑型涂料的涂裝工藝線VOCs廢氣收集率應達到90%以上。汽車制造與維修的噴涂廢氣必須進行漆霧處理,去除效率應達到95%以上;顆粒物排出量應小于10毫克/立方米;涂料用量少的涂裝線宜采用過濾棉、無紡布、石灰石為濾料的干式漆霧捕集系統,涂料用量大的涂裝線宜采用干式靜電漆霧捕集裝置、濕式漆霧捕集裝置。VOCs污染控制裝置應與工藝設施同步運轉,宜采用吸附濃縮-(催化)燃燒法、蓄熱式直接焚燒法(RTO)、蓄熱式催化焚燒法(RCO)等凈化處理后達標排放,使用溶劑型涂料涂裝工藝的VOCs去除率應達到90%以上。使用油性溶劑的表面噴涂行業優先使用銷毀技術或其他組合技術對VOCs進行凈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