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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10 09:51:52 來源:互聯網|0

    上海涂料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技術指南

      【中國涂料采購網】上海市涂料、油墨及其類似產品制造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技術指南已經印發。指南對上海市涂料、油墨及其類似產品制造行業VOCs排放及VOCs治理技術做了詳細的規定。詳情如下:

      前 言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上海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等法律法規,規范

      涂料、油墨及其類似產品生產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工程的設計、建設與運行管理,引導涂料、油墨及

      其類似產品工業企業生產工藝革新和促進污染治理技術進步,滿足DB31/881-2015的達標要求,制定本

      控制技術指南。

      本指南為指導性文件。

      本指南為首次發布。

      本指南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組織制定。

      本指南主要起草單位:華東理工大學國家環境保護化工過程環境風險評價與控制重點實驗室。

      本指南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解釋。
     

      1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指導上海市轄區內涂料、油墨及其類似產品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揮發性有

      機物(VOCs)的排放控制,包括源頭控制、工藝革新、現場作業規范、排氣凈化與監督管

      理等措施。可作為環境影響評價、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安裝、調試、驗收、運行和監

      督管理的技術指導性文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

      本標準。

      DB 31/881 涂料、油墨及其類似產品制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705 涂料產品分類和命名

      GB 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8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9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 50046 工業建筑防腐蝕設計規范

      GB 50051 排氣筒設計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068 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 50187 工業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T 8017 石油產品蒸氣壓的測定 雷德法

      GB/T 4754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HJ 477 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數據采集傳輸儀技術要求

      HJ 2000 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

      HJ 2026 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27 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537 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水性涂料

      HJ/T 1 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

      HJ/T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264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臭氧發生器

      HJ/T 378 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84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一般用途低噪聲軸流通風機

      HJ/T 386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工業廢氣吸附凈化裝置

      HJ/T 387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工業廢氣吸收凈化裝置

      HJ/T 388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濕法漆霧過濾凈化裝置

      HJ/T 389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工業有機廢氣催化凈化裝置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GJ 229 工業設備、管道防腐蝕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JJF 1049 溫度傳感器動態響應校準

      QB/T 3597 印刷油墨產品分類、命名和型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 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 號)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試行)》(環發(2000)38 號)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

      《環境保護綜合目錄》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涂料油墨及其類似產品制造工業 manufacturer of paint, ink and allied products

      指涂料制造、油墨及類似產品制造、密封用填料及類似品制造、膠黏劑制造工業。

      3.2 涂料制造paint manufacture

      指在天然樹脂或合成樹脂中加入顏料、溶劑和輔助材料,經過加工后制成覆蓋材料的生

      產活動,包括涂料及其稀釋劑、脫漆劑等輔助材料的制備環節。包括屬于GB/T 4754 中C2641

      行業,按照GB2705-2003 分類和命名的各類產品。

      3.3 油墨及其類似產品制造manufacture of ink and allied products

      指由顏料、連接料(樹脂、溶劑等輔助材料)和填充料經過混合、研磨調制而制備用于

      印刷的有色膠漿狀物質或液體,以及用于計算機打印、復印機用墨等的生產活動。包括屬于

      GB/T 4754 中C2643 行業,按照QB/T 3597 分類和命名的各類產品。

      3.4 膠黏劑制造 Manufacture of adhesive

      指以黏料為主劑,配合各種固化劑、增塑劑、填料、溶劑、防腐劑、穩定劑和偶聯劑等

      助劑配制制備膠黏劑(也稱黏合劑)的生產活動。本指南主要適用于物理性混合制備膠黏劑

      的生產環節,如果通過含有樹脂或者聚合物的反應環節,還應滿足其他適用標準中規定的要

      求。

      3.5 密封用填料及類似品制造 manufacture of filling and similar products for sealing

      指用于建筑涂料、密封和漆工用的填充料,以及其他類似化學材料的制造。包括GB/T

      4754中C2641行業的生產活動。

      3.6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

      物。

      a)用于核算或者備案的VOCs指20℃時蒸汽壓不小于10 Pa或者101.325 kPa標準大氣壓

      下,沸點不高于260 ºC的有機化合物或者實際生產條件下具有以上相應揮發性的

      有機化合物的統稱,但是不包括甲烷。

      b)以非甲烷總烴(NMHC)作為排氣筒、廠界大氣污染物監控、廠區內大氣污染物監

      控點以及污染物回收凈化設施去除效率的揮發性有機物的綜合性控制指標。

      3.7 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除甲烷以外的碳氫化合物的總稱,這里指在本標準規定的條件下,用氫火焰離子化檢

      測器所測得的除甲烷以外的碳氫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總量,以碳計。NMHC 不受限于C2-C8

      的烴類有機物,只要符合3.6 中規定的VOCs 的物種就需要同時滿足NMHC 的要求。

      3.8 重點監管有毒有害空氣污染物 priority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附錄A 中所列的優先監管有毒有害空氣污染物,簡稱pHAPs

      3.9 揮發性有機液體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氣釋放揮發性有機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有機液體:

      (1) 20℃時,揮發性有機液體的真實蒸氣壓大于0.3kPa;

      (2) 20℃時,混合物中真實蒸氣壓大于0.3kPa 的純有機化合物的總濃度等于或者高于

      20%(重量比)。

      3.10 真實蒸氣壓

      有機液體氣化率為零時的蒸氣壓,又稱為泡點蒸氣壓,根據GB/T8017測定的雷德蒸氣

      壓換算得到。

      3.11 排氣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12 廠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生產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實際占地邊界。

      3.13 廠界大氣污染物監控點 reference point for air pollutants at enterprise boundary

      按照HJ/T 55 確定的廠界監控點,根據污染物的排放、擴散規律,當受條件限制,無

      法按上述要求布設監測采樣點時,也可將監測采樣點設于工廠廠界內側靠近廠界的位置。

      3.14 廠區內大氣污染物監控點 reference point within enterprise boundary for air

      pollutants

      指為判別廠界內車間(生產區、裝置區)、儲罐區域外大氣污染物是否超過標準而設立

      的監測點。一般設立在車間門窗外1 米,高度不低于1.5 米處。

      3.15 密閉排氣系統 closed vent system

      將工藝設備或車間排出或逸散出的大氣污染物,捕集并輸送至污染控制設備或排放管

      道,使輸送的氣體不直接與大氣接觸的系統。

      3.16 污染物控制設備 control device for air pollutants

      用于減少污染物向空氣中排放的除塵設備、燃燒裝置、吸收裝置、吸附裝置、冷凝裝

      置、生物處理、催化處理設施或者其他有效的污染物控制設備。

      3.17 總污染物控制設備去除效率 Removal efficiency of control device for air pollutants

      指污染物控制設備處理污染物的排放量與處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過同時測定處理

      前后廢氣中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和排氣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與處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質量百分

      比計,具體見式(1):

      當處理設施為多級串聯處理工藝時,處理效率為多級處理的總效率,即以第一級進口

      為“處理前”、最后一級出口為“處理后”進行計算;當處理設施處理多個來源的廢氣時,應以

      各來源廢氣的污染物總量為“處理前”,以處理設施總出口為“處理后”進行計算。當處理設施

      有多個排放出口,則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總量為“處理后”。

      3.18 初始排放量 initial emission quantity

      單位時間內(以小時計),大氣污染物未經凈化處理的排放量,單位為Kg/h。

      3.19 集氣(塵)罩 dust/gas-collecting hood

      收集污染氣體的裝置,可直接安裝于設備上、污染源的上部、側部或下部。

      3.20 液氣比 liquid-gas ratio

      吸收工藝中,處理單位體積廢氣所使用的吸收液的體積,單位為L/m3。

      3.21 空速 space velocity

      催化轉化工藝中,單位體積的填料(催化劑)在單位時間內所處理的氣體量單位為

      m3/(m3.h),可簡化為h-1。

      3.22 壓力損失 pressure drop

      氣流通過凈化裝置的流動阻力,即進口與出口處平均全壓之差,單位為kPa。

      3.23 爆炸極限 explosive limit

      又稱爆炸濃度極限。指可燃氣體或蒸氣與空氣混合后能發生爆炸的濃度范圍 。

      3.24 爆炸極限下限 lower explosive limit

      爆炸極限的最低濃度值。

      3.25 不凝氣體 uncondensable gas

      混合氣體經過低溫冷凝后未被液化的部分。

      3.26 水性油墨 water-based printing ink

      由水基連接料組成的油墨,油墨構成中VOCs(醇和醇醚類等)含量≤30%,其余揮發

      性溶劑為水。

      3.27 水性涂料 water-based paint

      由水作溶劑或者分散介質的涂料,產品質量標準滿足HJ 2537中的要求。

      3.28 膠印油墨 offset printing ink

      適用于各類膠印印刷方式的油墨。

      3.29 凹印油墨 Gravure printing ink

      適用于各種凹印版印刷方式的油墨。

      3.30 柔印油墨 Flexible printing ink

      適用于各種柔印版印刷方式的油墨。

      3.31 序批式工藝 Batch process

      按時間順序間歇操作運行的工藝。

      3.32 連續式工藝 Continuous process

      連續操作運行的工藝。

      3.33 覆蓋率 Cover percentage

      3.34 蓄熱式熱氧化爐(Regenerative Thermal Oxidizer, RTO)

      由耐火材料襯里爐膛和若干個氣或油燃燒器組成,燃燒器提供的熱量用于加熱VOCs

      氣體,并升溫至燃燒分解溫度。換熱器采用陶瓷蓄熱床,氧化分解后氣體將自身攜帶大量熱

      量傳遞并儲蓄在蓄熱床中,然后讓進入氧化器的氣體從蓄熱床中獲得換取熱量。

      3.35 催化氧化器(Catalytic Oxidizer,CO )

      催化氧化爐中,VOCs流經催化床,催化劑在320℃-450℃溫度下觸發VOC氧化分解反

      應。的裝置。

      4 總體要求

      4.1 污染控制設施的設置原則:綜合治理、循環利用、達標排放、總量控制

      4.2 污染治理工藝選擇原則:成熟可靠、技術先進、經濟適用、節能安全和操作簡便。

      4.3 污染控制設施應與生產工藝水平、廢氣來源和風量、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水平相適應。

      在選擇工藝路線之前,根據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的回收價值和處理費用進行經濟核算,優先

      選用回收工藝。

      4.4 生產企業應把污染控制設施作為生產系統的一部分進行管理,污染物控制設施應與產

      生廢氣的相應生產設備同步運轉。

      4.5 治理后的污染物排放應符合DB31/881 的要求。污染控制設施在建設、運行過程中產

      生的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及其他污染物的治理與排放,應執行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法規和

      標準的相關規定,防止二次污染。

      4.6 污染控制設施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DB31/881、本標準和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的要

      求設置在線連續監測或者運行監控設備;并滿足HJ 477 和上海市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相關規

      定的要求。

      4.7 污染控制設施的選址與總圖布置參照GBZ1 和GB 50187 規定執行,同時應遵從降低

      環境影響、方便施工及運行維護等原則,并滿足消防安全距離的要求。

      4.8 污染控制設施的布置應考慮主導風向的影響。

      5 源頭控制要求

      5.1 企業應按照《環境保護綜合名錄》的要求,逐步淘汰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

      5.2 企業應制定溶劑管理計劃和替代規劃,并滿足如下要求。

      5.2.1 禁止人為加入苯作為溶劑。

      5.2.2 優先使用反應活性低的溶劑,逐步減少附錄A 中的HAPs 物質的排放。

      5.3 涂料、油墨生產企業的規模應滿足國家和地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負面清單及能

      效指南的要求,逐步淘汰《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

      6 過程控制要求

      6.1 儲罐

      6.1.1 根據儲罐的容積和所存儲物料的真實蒸氣壓將儲罐(除樹脂儲罐外)分為表1 所

      示的A、B、C、D 四類。

      表1 儲罐分類

      儲罐分類 條件

      A 類 儲存物料真實蒸氣壓≥76.6kPa,或者沸點低于45C

      B 類 除了A 類 儲罐外,

      單一儲罐容積?100m3,且存儲物料蒸氣壓?0.70 KPa;

      75 m3 ≤單一儲罐容積<100m3,且存儲物料蒸氣壓?10 KPa.

      C 類 單一儲罐容積≥40m3, 存儲物料蒸汽壓?0.14 KPa,且不屬于A 類\B 類儲罐。

      D 類 其他儲罐。

      注:不包括樹脂儲罐。

      6.1.2 儲罐的控制應滿足表2 所列的要求。

      表2 儲罐的污染控制要求

      儲罐分類 控制要求

      A 類 滿足以下規定之一:

      (1)采用壓力罐;

      (2) 采用非壓力罐,應安裝密閉排氣系統,排氣至污染物控制設施,達標排放。

      (3)其它等效措施

      B 類 滿足以下規定之一:

      (1)采用內浮頂罐:浮盤和罐壁之間應液體鑲嵌式密封、機械式鞋形密封、雙

      封式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2)采用固定頂罐:應設置氮封、呼吸閥,應安裝密閉排氣系統,排氣至污染

      物控制設施,達標排放。附錄A 中的HAPs 削減率必須不低于90%或者

      NMHC≤50mg/m3。

      C 類 (1)采用內浮頂罐:浮盤和罐壁之間應液體鑲嵌式密封、機械式鞋形密封、雙

      封式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2)采用固定頂罐:應設置氮封,設置密閉排氣系統進入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附錄A 中的HAPs 削減率必須不低于80%或者NMHC≤50mg/m3。

      D 類 (1)采用固定頂罐:應設置呼吸閥,設置密閉排氣系統進入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3)采用固定頂罐:設置合理的氣相平衡系統或其他等效措施。

      6.1.3 設置槽罐車加料專用平臺或區域。

      6.1.4 固定罐頂上的開口、浮頂罐浮盤上的開口、縫隙密封設施,以及浮盤浴罐壁之間

      的密封設施在工作狀態下應保持密閉。檢測泄漏時,可以通過檢測相應位置的NMHC 濃

      度或者目標污染物的濃度來識別是否存在泄漏。

      6.1.5 內浮頂罐浮頂上方的揮發性有機物濃度不得高于爆炸下限50%。

      6.1.6 儲罐開口,除了采樣測量外,應保持密閉狀態;儲罐頂部不得有破洞、裂縫或未

      覆蓋的開口;應設置儲罐壓力調節閥,且壓力應設定于最大允許操作壓力90%以上。儲

      罐操作壓力低于設定壓力時,儲罐壓力調節閥及緊急釋壓閥應維持氣密狀態。

      6.1.7 設置地下的儲罐應滿足防火設計規范。設置在地下的儲罐的呼吸閥必須設置伸出

      地面的呼吸閥。

      6.2 計量和投料

      6.2.1 移動缸操作生產線在原輔料計量時候,溶劑輸送優先采用管道計量,稱量或配置

      期間移動缸體或容器應保持密閉。

      6.2.2 如因生產工藝的限制,工藝設備無法做到完全密閉操作時,應設置密閉式收集系

      統,將收集后的廢氣排入污染物控制設施。

      6.2.3 采用桶裝液體物料(屬于附錄A 中HAPs 物質)時,加料方式應滿足下述要求之

      一:

      (1) 采用泵入的方式,

      (2) 真空吸入的方式加料。

      (3) 其他等效措施。

      6.2.4 采用桶裝液體(非附錄A 中HAPs 物質)的加料,應滿足下述要求之一:

      (1) 優先采用桶泵方式,

      (2) 優先選擇密閉式收集系統;

      (3) 如果設置外部式收集系統則應設置移動式收集系統,捕集效率應達到90%以上。

      6.2.5 固體投料方式應滿足如下的規定之一:

      (1) 優先使用自吸式投料;

      (2) 投料處需要設置有效吸風裝置,收集系統的捕集效率應達到90%以上,經過密閉

      系統收集后進入除塵器處理后再排放。

      6.2.6 對于粉塵廢氣,必須設置獨立的收集裝置,經過除塵器除塵并符合相關規定后排

      放。

      6.3 物料轉移

      6.3.1 儲罐存儲的原輔物料須經密閉管道輸送至生產裝置或者中間儲罐,管道不得破

      損。原則上,應明管敷設。

      6.3.2 如設置中間儲罐,中間儲罐與反應釜應設置氣相平衡系統,或者中間儲罐的呼吸

      氣經過收集后,進入污染物控制設施。

      6.4 工藝過程控制

      6.4.1 固定缸連續操作方式

      (1)應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DCS);除了投料和采樣外,設備應處于密閉狀態。

      (2)調漆鍋、分散釜、捏合機等反應釜的排空氣體不得直接排放。物料在不同釜體轉移

      時,應設置氣相平衡系統,回到中間儲罐或者通過安裝有自動聯動裝置的密閉式收集系

      統導入污染物控制設備;運行期間,應設置安全閥,安全閥壓力的設置根據物料和運行

      安全要求設定。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優先設置冷媒回收裝置回收溶劑;否則,應收集后

      排入污染物控制設備。

      6.4.2 移動缸間歇式操作方式

      (1) 除了投料和采樣外,所有設備應處于密閉狀態;

      (2) 除攪拌軸區域外,移動缸的外沿周長的覆蓋率應達到90%以上。覆蓋率按照

      DB31/881 公式計算。

      6.4.3 研磨設備應優先選用密閉性臥式砂磨機;使用立式砂磨機時,出料口應加蓋,并

      設置密閉式收集系統,進入污染物控制設備。

      6.4.4 除了膠印油墨和特種油墨的生產外,宜逐漸淘汰三輥研磨機。

      6.4.5 新改擴建項目應采用自動包裝機或者半自動包裝機。

      6.4.6 真空泵和壓縮機排空的有機廢氣應收集至密閉排氣系統。采用水噴射真空泵和水

      環真空泵,必須配置循環水冷卻設備和水循環槽(罐),水循環槽應密閉。采用無油往復

      式真空泵、羅茨真空泵、液環泵,泵前與泵后均需設置氣體冷卻冷凝裝置。

      6.4.7 如果裝置中按照安全設計規范需要設置泄壓設備時,應采用密閉排氣系統至

      VOCs 控制設備。因安全因素等不能密閉收集處理的,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可除外。

      6.4.8 直接排放的泄壓設備應記錄每次泄壓的持續時間和釋放量。若連續24 小時內釋

      放量超250kg,應進行故障分析并于30 日內采取措施,同時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6.5 清洗

      6.5.1 對固定反應釜體進行洗滌時,應開啟密閉收集系統,經收集后進入污染物控制設

      施。

      6.5.2 對移動缸清洗,應設置專門作業區,不得在車間內隨意清洗,排氣經過收集后進

      入污染物控制系統。設置的專門作業區應滿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6.5.3 對攪拌軸、桶泵等其他小零部件的清洗,應在通風櫥或者專門清洗作業區清洗,

      設置局部收集系統,排入污染物控制設施。

      6.6 車間管理

      6.6.1 車間通風應滿足GBZ 1、GBZ2.1 以及GB 50019 的設計規范。

      6.6.2 應按照整理、整頓、清掃、清潔、素養、安全、環保的要求建立車間管理制度。

      6.6.3 VOCs 易散發容器(包括中間轉移容器)須加蓋子或覆蓋物,蓋子或覆蓋物必須

      保持容器口周長至少90%處于良好的密閉狀態(加料、檢測時除外)。

      6.6.4 容器的蓋子或覆蓋物應具有防爆、防靜電性能;應確保固定性能良好。

      6.7 危險廢物暫存場所

      6.7.1 危險廢物暫存場所應滿足GB 18597 的要求以及以下的要求:

      6.7.2 必須貼士安全警示標志,危廢儲存場所必須做好防滲和防曬措施。

      6.7.3 廢溶劑暫存必須放置于室內,不能室外堆放。

      6.7.4 涉及VOCs 易散發的廢桶須加蓋子或者覆蓋物,蓋子或覆蓋物必須保持容器周長

      至少90%處于良好的密閉狀態。

      6.7.5 涉及VOCs 的暫存場所需要設置機械通風并經過廢氣處理裝置處理后排放。

      6.8 其他環節

      6.8.1 水性涂料和水性油墨生產廢水以及樹脂生產廢水的集輸、儲存和處理設施的敞開

      液面上方100 mm 處的揮發性有機物逸散濃度大于300 ppm(以碳計),應采取加蓋密閉

      或其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收集氣體至污染控制設施,其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應不

      高于50mg/m3

      6.8.2 涂料制造企業進行噴涂試驗時,需要設置專門的噴涂試驗間。采用水膜除漆霧時,

      其漆霧處置裝置應滿足HJ/T 388 的要求。噴漆和烘干廢氣應經過處理后排放,排放應滿

      足國家或地方相關排放標準的要求。

      6.8.3 油墨制造企業需要進行印刷質量檢測時,印刷測試需要設置專門的印刷測試空

      間,廢氣需收集處理后排放,單獨排放時候,應滿足印刷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7 廢氣收集和凈化措施

      7.1 一般規定

      7.1.1 企業應根據生產環節的廢氣排放量、廢氣排放濃度高低、主要污染物物種設計收

      集和排放系統,優先考慮按廢氣特征分類收集、分別處理排放。

      7.1.2 如果廢氣中存在含氯物質時,不得直接使用燃燒法處理,應其他技術方法或者預

      先除去含氯污染物后再進行燃燒法處理。

      7.1.3 廢氣治理系統總體上應符合HJ 2000 的要求,排氣筒的設計應滿足GB50051 的

      規定。

      7.1.4 廢氣治理系統應符合GB 50187 等安全生產、事故防范的相關規定,應設置事故

      自動報警裝置和消防滅火裝置。

      7.1.5 廢氣收集系統設計應遵循GB50019 的規定。當廢氣產生點較多、彼此距離較遠

      時,應適當分設多套收集系統。

      7.1.6 對含有顆粒物的VOCs 氣體,應經過預處理后才能排入其他污染物控制設施。

      7.1.7 凡采用吸附處理單元處理含塵、含氣溶膠、高濕廢氣時,應先采用高效除塵、除

      霧裝置進行預處理,然后進入吸附處理單元。

      7.1.8 當水性涂料、水性油墨、UV 油墨、膠印油墨等處于單獨車間時,其廢氣宜單獨

      收集處理排放,不宜與其他高濃度廢氣混合后處理。

      7.1.9 儲罐呼吸氣體宜分別收集處理。采用集中收集處理時,必須設置單向閥、阻火器,

      設置完備的安全功能儀表系統。

      7.1.10 當選擇吸收(洗滌)、吸附法時,應考慮廢水處理或危險廢物處置可能帶來的二

      次污染;當選擇燃燒法或者催化氧化法時,應綜合考慮可能產生的溫室氣體或氮氧化物

      對環境的不良影響。

      7.1.11 污染物控制設施的防火、防爆設計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建

      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爆炸

      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 等有安全、消防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7.1.12 進入處理系統的有機物濃度須小于爆炸下限的25%。

      7.1.13 有機物廢氣處理系統的設計壽命應與生產裝置的剩余壽命相適應,不應小于10

      年。

      7.1.14 除水性涂料、膠印油墨和特種油墨生產外,有機物廢氣處理系統的總體處理效

      率應大于90%,排氣筒排放并能滿足相關污染排放標準的要求,廠內和廠界應滿足監控

      濃度限值要求。

      7.1.15 當采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進行凈化時,宜對燃燒后的熱量回收利用。

      7.2 排放凈化系統選擇

      7.2.1 含粉塵廢氣單獨收集處理、單獨排放時,應采用高效袋式除塵器或等效措施處理

      達標后排放。

      7.2.2 采用吸附、吸附濃縮或蓄熱燃燒、催化燃燒等工藝處理有機廢氣應先進行去除顆

      粒物,應滿足HJ2026、HJ2027 中的相關要求。

      7.2.3 熔化鍋、捏合機、分散釜、調漆鍋、預混槽等的氣相平衡排氣濃度高,宜優先選

      擇在車間內冷凝回收回用;不能直接冷凝回收回用的,再進入污染物控制設施。

      7.2.4 涂料制造企業中質量檢測環節的噴涂排氣和烘干廢氣宜單獨收集分開處理。

      7.2.5 水性涂料、水性油墨、特種油墨(低VOC 含量產品)的生產車間的廢氣可以集

      中收集后混合處理:

      (1) 可以選擇吸收法、等離子技術、光催化、紫外光解技術、生物法或其他等效技術的

      單獨采用或者組合技術。

      (2) 采用非再生式活性炭吸附裝置時,需要設置運行或排放監控措施;可以采用手持式

      檢測裝置記錄排放情況以及活性炭更換記錄。

      7.2.6 膠印油墨生產車間的廢氣可以收集后,采用吸附技術、光催化技術、等離子技術、

      紫外光解技術生物法或其他等效技術的組合技術。

      7.2.7 UV 油墨生產車間,一般都車間密閉操作,機械通風口收集后,可以采用吸附技

      術、等離子技術、光催化技術、紫外光解技術、生物法或其他等效技術。

      7.2.8 當排放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具有回收價值且濃度大于1500mg/m3 時,應優先采用

      冷凝、吸附回收等技術對廢氣中的VOCs 回收利用,并輔以其他治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

      7.2.9 當廢氣中有機物濃度大于1500mg/m3 時,但又無回收價值時:

      (1) 對于連續排放廢氣的工況,宜采用蓄熱燃燒、催化氧化凈化工藝或者其他等效的措

      施。

      (2) 對于非連續排放廢氣的工況,不宜采用蓄熱燃燒工藝,催化氧化凈化工藝或者其他

      等效的措施。

      (3) 采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進行凈化時,宜對燃燒后的熱量回收利用。

      7.2.10 當廢氣中有機物濃度大于200mg/m3,且小于1500mg/m3 時,

      (1) 宜采用預濃縮再回收或熱氧化處理的工藝,預濃縮應采用非親水性的沸石轉輪濃縮

      裝置,不宜采用本身可燃的吸附材料進行吸附和超過110℃熱空氣吹脫的濃縮工

      藝。

      (2) 根據有機物的理化性質,也可以選擇吸收-催化、吸收-紫外光解、吸收-等離子體等

      組合技術。

      7.2.11 當廢氣中有機物濃度低于200mg/m3 時,

      (1) 宜采用吸收-催化、吸收-紫外光解、吸收-等離子體等技術。

      (2) 當風量在1000m3/h 以下時,可采用非再生式活性炭吸附裝置。

      7.2.12 儲罐呼吸氣體的處理技術的選擇需要考慮所儲存有機液體的理化性質和安全性

      質。

      (1) 針對單一儲罐呼吸氣進行單獨處理時,采用氮封后,可以選擇非再生式活性炭吸附

      裝置,或者吸收裝置,或者生物法等其他等效方法。

      (2) 在儲罐呼吸氣集中收集處理時,需要遵循本節中相關要求選擇合適的技術,但必須

      設置完備的安全防范措施。

      7.3 污染控制設施的技術要求

      7.3.1 催化氧化工藝應滿足HJ 2027 的規范要求,裝置的基本性能應滿足HJ/T 389 以以

      下的要求:

      (1) 進入催化氧化裝置的有機廢氣濃度必須控制在混合有機物的爆炸極限下限的25%

      以下。對于混合有機物的爆炸極限,應根據不同有機化合物的濃度比例和其爆炸

      極限下限進行計算與校核。

      (2) 應設置自動控制。應具有自動記錄溫度變化曲線的功能以備查。

      (3) 如果進口VOC 濃度高于1.5g/m3,則需要考慮后續處理技術,以確保達標。

      (4) 催化氧化處理需要確保足夠停留時間,避免后續產生惡臭等二次污染。

      7.3.2 蓄熱燃燒裝置(RTO),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1) 宜采用三床及以上或旋轉式的工藝布置方式。

      (2) 氣體燃燒室溫度應控制在800℃以上,停留時間不宜小于0.75s。

      (3) 蓄熱層的斷面風速宜設定在1.1~1.5m/s 范圍。

      (4) 蓄熱材料的高度宜控制在0.8~1.6 m 范圍。

      (5) 氣流切換閥門的漏風率應小于1%。

      (6) 蓄熱燃燒裝置應設置超溫強制排風措施。進入燃燒室的有機廢氣濃度必須控制在混

      合有機物的爆炸極限下限的25%以下。對于混合有機物的爆炸極限,應根據不同

      有機化合物的濃度比例和其爆炸極限下限進行計算與校核。

      (7) 蓄熱燃燒裝置應設置保溫,并保證爐體外表面溫度須小于60℃。

      (8) 蓄熱材料的膨脹系數須小于6×10-6m /(m.℃)

      (9) 蓄熱燃燒裝置應設置自動控制。應具有自動記錄溫度變化曲線的功能以備查。

      (10) 如果濃度在2.5~5.0g/m3,則RTO 裝置后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宜考慮協同等離子

      體、光解、吸附裝置作為后續保障技術。

      (11) 如果根據安全需求,RTO 裝置設置連鎖應急排氣筒,則該排氣筒應設置運行或排

      放監控措施,可以根據環保部門的要求按照在線檢測裝置,也可以采用手持式檢

      測裝置記錄排放情況。

      7.3.3 沸石轉輪濃縮技術的基本要求:

      (1) 轉輪吸附區的設計面風速不應小于3m/s,轉輪厚度不宜小于400mm。

      (2) 轉輪的轉速宜為2~6 rph。

      (3) 轉輪應配置自動滅火裝置。

      (4) 轉輪系統應確保吸附區、脫附區和冷卻區間的密封隔離設施的漏氣率不大于1%。

      7.3.4 沸石轉輪濃縮-蓄熱氧化工藝,應符合以下技術要求:

      (1) 轉輪濃縮+燃燒系統由轉輪吸附濃縮系統、燃燒系統和自動控制系統等組成。

      (2) 轉輪分為吸附區、脫附再生區和冷卻區三個區域。

      (3) 宜采用工藝排風作為轉輪冷卻用。

      (4) 脫附風溫度宜為180-220℃,不應高于300℃ 。

      (5) 蓄熱燃燒宜采用三床及以上或旋轉式的工藝布置方式。

      (6) 蓄熱燃燒裝置的切換閥門泄漏率不應大于1%。

      (7) 蓄熱材料的熱效率不應小于90%

      (8) 蓄熱燃燒裝置的爐膛應設置超溫強制排風措施。

      (9) 蓄熱材料壓力損失不應大于3000Pa。

      (10) 熱氧化效率不應低于99%.

      (11) 熱氧化后煙氣中的氮氧化物濃度不應大于50mg/m3。

      7.3.5 吸收-光催化、吸收-光解凈化裝置中吸收裝置的基本性能應滿足HJ/T 386 的要求。

      還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1) 吸收后進入光催化裝置應控制相對濕度不超過光催化劑的適應范圍。

      (2) 有機酸類廢氣、醇類以及酮類等易溶氣態污染物可以選擇吸收處理。一般采用堿液

      或者水,采用柴油、白油等有機物吸收時,需要考慮控制吸收塔的溫度,避免柴

      油或者白油的再揮發。

      7.3.6 吸附-脫附工藝應滿足HJ 2026 的規范要求,裝置的基本性能應滿足HJ/T386 的要

      求。

      (1) 優先選擇沸石作為吸附材料,其次是活性炭纖維、顆粒狀活性炭。使用蜂窩狀活性

      炭吸附材料時,需要提供完備的安全保障措施。

      (2) 選擇顆粒狀吸附劑時,空塔速度應控制在0.1~0.5m/s,壓力損失控制為750~3750Pa;

      采用纖維狀的吸附劑時,空塔速度不高于0.15m/s,壓力損失不高于4000Pa;采

      用蜂窩狀吸附劑時,空塔速度控制為0.8~1.2m/s,壓力損失控制為800~1200Pa。

      (3) 活性炭的吸附容量計算時按照不高于裝填量的10%計算。

      (4) 脫附方式可以采用水蒸汽熱吹掃方式或者氮氣惰性氣體反吹方式。優先選擇氮氣惰

      性氣體反吹方式。如果采用水蒸氣或熱空氣方式,活性炭的脫附溫度應控制在

      110ºC 左右,一般不得高于120ºC,脫附時間不得低于30 分鐘,一般為30~60 分

      鐘。采用沸石吸附時,熱氣流溫度不宜超過200 ºC。脫附后氣流中有機物的濃度

      應嚴格控制在其爆炸極限下限的25%以下。

      (5) 處理氣量大于1000m3/h 時,應安裝自動控制系統,采用可編程控制器PLC 或者分

      散控制系統DCS 控制。

      (6) 采用脫附后催化氧化或者熱氧化處置裝置時,應合理設置吸附塔數量,確保脫附時

      間和吸附飽和時間的匹配。

      (7) 在線監測的安裝按照上海市的在線監測的相關規定執行。

      (8) 含有環己酮等酮類易燃氣體時,不建議采用熱空氣再生,建議采用氮氣等惰性氣體

      再生方法。

      (9) 丙烯酸、丙烯酸丁酯、丁酸、二丁胺、二乙烯三胺、丙烯酸乙酯、丙烯酸異丁酯、

      異佛爾酮、環己酮、甲基丙烯酸甲酯廢氣不宜采用活性炭吸附法,確需要使用時

      候,需要對活性炭進行改性。

      7.3.7 等離子體技術裝置、紫外光解技術、光催化技術以及生物法單獨使用時,適用于

      低濃度的有機廢氣的處理,一般為100~200mg/m3 以下。但可以作為預處理或者后續深度

      處理技術,與其他技術組合使用。 應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1) 等離子體、共振量子協同技術、紫外光解技術的凈化效率的主體性能一般不得低于

      70%。生物法的凈化效率一般不低于85%。

      (2) 不得在防爆區內采用等離子體、共振量子協同技術、紫外光解技術裝置,進入裝置

      的有機廢氣濃度必須考慮安全控制措施。

      7.3.8 采用非再生式吸附裝置時,需要設置運行或排放監控措施;可以采用手持式檢測

      裝置記錄排放情況以及吸附劑的更換記錄。

      7.4 安全控制措施

      7.4.1 治理措施應設置事故自動報警裝置,并符合安全、事故防范的相關規定。

      7.4.2 除了吸收裝置和生物法之外,治理系統與主體生產裝置之間、治理系統與儲罐收集

      系統之間應安裝阻火器(防火閥),阻火器的性能應符合GB13347 的規定。

      7.4.3 燃燒裝置、吸附裝置、等離子體裝置等的電氣儀表不低于現場防爆等級,宜選用符

      合GB3836.4 要求的本安型防爆器件。

      7.4.4 燃燒裝置應設置有機廢氣濃度檢測和報警連鎖裝置,當氣體濃度達到有機廢氣爆炸

      下限的25%時,立即發出報警信號,啟動安全放散裝置。應具有過熱保護功能。

      7.4.5 催化裝置應設置事故應急排空管,排空裝置與沖稀閥、報警聯動,用排空放散防止

      爆炸。

      7.4.6 吸附裝置應設置吸附床層溫度控制系統,具體要根據處理對象確定臨界溫度,一般

      應低于83 ºC,當吸附裝置超過臨界溫度時候,應能自動報警,并立即啟動降溫裝置。

      7.4.7 等離子體裝置應設置溫度控制、VOC 檢測系統與報警聯動,啟動安全控制裝置。

      7.4.8 治理工程應安裝符合GB 50057 規定的避雷裝置。治理裝置區域應按照規定設置消

      防設施。

      8 運行和排放管理

      8.1 一般規定

      8.1.1 污染物控制設施不得超負荷運行。

      8.1.2 企業應建立健全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運行、維護和操作規程,建立運行狀況的臺

      賬制度。按照三級管理的要求,做好設備失效更換的記錄,至少保持三年。

      8.1.3 污染物控制設施的維護應納入到全廠的設備維護計劃中,定期按時維護保養,做好

      維修保養記錄,至少兩年可查。

      8.1.4 企業針對閥門、連接件、人孔、采樣口等應一年進行一次泄漏監測。

      8.2 常規監測要求

      8.2.1 污染源排氣筒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

      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新源固定源監測點設置應滿足附錄C 的技術

      要求。

      8.2.2 新建項目應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進、出口均設置采樣孔和采樣平臺;改(擴)建

      項目如污染物處理設施進口能夠滿足相關工藝及生產安全要求,則應在進口處設置采樣

      孔。若排氣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應在合并排氣筒前的各分管上設置采樣孔。

      8.2.3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指任何1 小時濃度平均值不能超過的值,可以任何

      連續1 小時采樣獲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 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樣3 個以上樣品,計

      算平均值;對于間歇式排放且排放時間小于1 小時,則應在排放階段實現連續監測,或

      者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 個以上樣品 并計算平均值。

      8.2.4 廠界大氣污染物監控點監測按HJ/T 55、HJ/T194 的規定執行。廠區內大氣污染

      物監控點設置在車間、裝置區、儲罐區下風向下1m,高度為1.5m 處,監控點的數量不

      少于3 個。

      8.2.5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和污染物濃度的監測,一般采用連續1 小時采樣計平均值;濃

      度偏低,可適當延長采樣時間;分析方法靈敏度高,僅需用短時間采集樣品時,應在1

      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 個以上樣品,計平均值。

      8.3 在線監測要求

      8.3.1 污染源應根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

      監控管理辦法》、HJ/T 75 中相關要求及其他國家和上海市的相關法律和規定執行。

      8.3.2 單一排氣筒非甲烷總烴排放速率≥2.0Kg/h 或者初始排放量大于等于10Kg/h 時,

      或者排氣量≥20,000 時,應安裝連續自動監測設備。根據上海市規定的核算方法核算的

      年產生VOC 超過25t 的企業,應在主要的有組織排放口設置在線監測裝置,在線監測設

      備的管理、使用,按照環境保護和計量監督的有關法規執行。

      8.3.3 企業自行檢測時,可以根據所用的溶劑種類選擇合適范圍的VOCs 監測儀器(FID

      或者PID 系統),并進行有效性測試。

      9 監督管理措施

      9.1 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料及廢棄物管理

      9.1.1 溶劑和含溶劑材料的容器間的轉移宜通過管道輸送或桶泵輸送,除必須要的操作

      時段外,其余時段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容器必須密封或加蓋。

      9.1.2 應制定規章制度和激勵機制鼓勵員工加強對環保設施的維護和穩定運行。

      9.1.3 含揮發性有機物殘留的容器須加蓋密封后再行儲存或運輸。

      9.1.4 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清潔抹布等材料,使用后須收納到密閉的容器中,最終按危險廢

      棄物處理要求處理。

      9.1.5 清洗等過程產生的廢溶劑和廢料須及時密閉收存。

      9.2 污染物控制設施的管理。

      9.2.1 熱氧化裝置和催化氧化裝置應具有自動記錄溫度變化曲線的功能以備查。監督檢

      查時,可以通過檢查運行階段的溫度變化曲線作為裝置是否正常運行的判斷依據。

      9.2.2 非再生式吸附裝置的吸附劑更換記錄應與排放監測或者運行監控記錄一致

      9.2.3 根據DB31/881 中臺賬的要求,需定期更換吸附劑、催化劑或吸收液的,應有詳

      細的購買及更換臺賬,提供采購發票復印件,每月報環保部門備案,臺賬至少保存3 年。

      9.3 企業應制定溶劑管理計劃,有完備的EHS 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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