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重慶法院對污染環境犯罪始終持“零容忍”態度。近兩年來,全市法院共受理污染環境罪一審案件38件,審結36件,依法追究69名被告人刑事責任。
對污染環境犯罪堅持“零容忍”
相比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盡管重慶各級法院審理的污染環境罪案件數量較少,但2015年以前該類犯罪案件幾乎是空白,所以該類案件增長速度是較快的。
“究其原因,不單單由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為“污染環境罪”,降低了入罪門檻,近年來重慶市加大對生態環境保護、治理力度也是重要原因。”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唐亞林介紹說。
據了解,2016年4月,重慶法院建立起組織機構、管轄范圍“全覆蓋式”對環境資源審判體系,目前重慶市已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打擊污染環境犯罪的司法體系。
對于污染環境犯罪,重慶法院始終持“零容忍”態度,依法嚴懲污染環境犯罪,為重慶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對污染環境情節嚴重和具有不認罪、悔罪等情形的被告人,堅決依法處以實刑。近兩年來,共12人被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二是嚴厲打擊單位犯罪,不僅對企業處以罰金,同時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特別是直接負責管理的責任人員。
三是依法懲治“上游”行為人。對沒有直接實施污染行為,但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而提供危險廢物,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行為人,依法認定為共同犯罪,予以打擊。
四是“抓大不放小”,凡是嚴重污染環境的,一視同仁。對生活中常見的從事廢品收購、電鍍等行業的自然人,凡是實施污染環境行為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予以懲處。
近年來,重慶法院在辦理污染環境罪案件過程中,還積極采取各種舉措來充分發揮刑事審判懲治預防、教育警示的多方面職能作用。
據悉,重慶法院以“兩專”,即審判組織的專門化以及審判人員的專業化確保案件審判質效;提倡“恢復性司法”,注重生態環境的修復;此外,還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體促進司法公開,提升社會效果。
“兩高”新解釋成審案“利器”
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正式施行。
“這是對2013年‘兩高’司法解釋的進一步修改完善,對一個罪名單獨出臺司法解釋,并且在施行三年時間即重新修改完善是較少見的,這不僅體現了人民法院對‘綠色’發展理念的積極回應,也彰顯了人民法院通過依法懲治環境犯罪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堅定決心。”唐亞林告訴記者。
發布會上,唐亞林對剛剛實施的新司法解釋從五個層面進行了解讀。
第一,進一步細化了重金屬污染環境的入罪標準。新解釋不僅對砷、鉈、銻重金屬作出規定,同時還補充規定了鎳、銅、鋅等其他重金屬的入罪標準,即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我想提醒從事相關行業的人員,要進一步提升環保意識,比如‘鋅’雖然是人體需要的微量元素,但大量違規排放,按照新司法解釋超過十倍的標準即可能構成犯罪。”唐亞林說。
第二,突出了對自動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的懲治。《解釋》規定,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物等污染物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監測設施的不斷完善以及對監測造假行為性質的明確,應該說對于有效防范和依法懲治大氣污染犯罪這一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頑疾具有重要意義。” 唐亞林說。
“此外,《解釋》將‘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等增加規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明確了污染環境犯罪行為中的懲治重點、環境污染共同犯罪的處理規則等。可以說,新司法解釋為依法審理污染環境罪案件提供了一件‘利器’。” 唐亞林介紹說。
明知他人無資質仍委托處置危險廢物構成共同犯罪
白某某、吳某某污染環境案是當天發布的污染環境罪典型案例中的一起。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白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被告人吳某某等人處收購沾染有礦物油、涂料廢物及廢有機溶劑等物的廢舊包裝桶,并雇傭工人清洗或切割后出售。
而對于清洗廢舊包裝桶產生的廢水,白某某指使工人傾倒在地上,通過鋪設的管道排放至外環境。被告人吳某某先后向被告人白某某出售沾染有潤滑油的殼牌209升裝廢舊包裝桶共計50.5噸。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潤滑油等礦物油系危險廢物,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也屬于危險廢物。
據此,重慶法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嚴重污染環境;被告人吳某某明知白某某無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綜合考慮被告人吳某某系初犯,并在庭審中自愿認罪等情節,重慶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8萬元。
法官提示,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單位實施犯罪的單位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等都將受罰
在重慶法院審理的一起單位污染環境犯罪的案件中,重慶首旭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重慶藏金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約定,由重慶首旭環??萍加邢薰具\行重慶藏金閣電鍍工業中心廢水處理項目,保證重慶藏金閣電鍍工業中心排入污水處理站的廢水得到100%處理,確保污水經處理后出水水質達到國家現行標準。
在該項目運營過程中,被告人曾某發現1號調節池有滲漏現象,向重慶首旭環??萍加邢薰痉ǘù砣唆弑桓嫒顺棠硤蟾婧螅棠痴偌吃趦鹊脑擁椖抗ぷ魅藛T開會,要求利用1號調節池滲漏未經完全處理的電鍍廢水。曾某接程某通知后,安排負責看守廠房的被告人姚某某將未經完全處理的電鍍廢水抽入1號調節池進行滲漏。
2016年5月4日,重慶市環境監察總隊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存在偷排行為。經重慶市江北區環境監測站采樣監測,1號調節池內滲漏的廢水中六價鉻、總鉻濃度分別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29.5倍、9.9倍。
重慶法院認為,被告單位重慶首旭環??萍加邢薰具`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屬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程某作為被告單位首旭環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被告單位實施污染環境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曾某、被告人姚某某均是該被告單位實施污染環境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
考慮到被告人曾某、陳某坦白、被告人姚某某自首等情節,重慶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重慶首旭環??萍加邢薰玖P金8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萬元。
法官提示,單位實施污染環境犯罪的,依照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