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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17 14:24:12 來源:互聯網|0

    環保關閉污染企業不停產 環保局卻被訴訟

      二是從法律上站不住腳。碭山縣人民政府2014年對龍軒環保公司實施關閉是在新環保法實施前(2015年1月1日新環保法實施);2015年9月對長城生化公司實施關閉是在新環保法實施后。不管是在新環保法實施前還是實施后,對企業實施關閉是一種強制執行行為,應遵照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注:行政強制法第13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碭山縣環保局認為,因現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對公司實施關閉強制執行,所以應當由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所以,法律上并未賦予環保局強制執行的權利。

      (曹曉凡:《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10條規定的環境行政處罰種類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整頓;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作為部門規章,無權設定行政處罰種類,只是對環境法律、行政法規中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進行梳理。責令關閉,對于企業來說是一種最為嚴厲的環境行政處罰措施,決定著排污者的生死存亡,在實施時應當慎重,因此,對于企業的關閉,限于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且應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或者由相關人民政府直接決定。——《環境行政執法實務操作與案例指引》(上冊),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7月第1版)

      辯護人(注:原文如此)還提出,碭山縣環保局對涉案企業依法履行了監管職責。從2015年2月4日至2015年12月10日對長城生化公司共檢查15次,未發現該企業在生產。2015年5月5日,又讓其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并于同日向其下達監察意見,責令其停止生產。從2016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6日,碭山縣環保局對長城生化公司共檢查45次,未發現該企業在生產。

      碭山縣環保局發現龍軒環保公司水污染防治措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產,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進行罰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該公司對罰款拒不履行,碭山縣環境保護局于2017年1月19日將該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6年5月22日,發現龍軒環保公司違法生產,碭山縣環保局當天對其下達責令停止排污決定書,2016年12月19日該公司又違法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碭山縣環保局依法于2016年12月22日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碭山縣環保局認為,對案涉兩家企業依法采取了不間斷現場檢查、罰款、查封、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等措施,依法履行了監管職責。

      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依法判決。

      法庭歸納案件爭議焦點為:被告碭山縣環保局對涉案公司是否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具體表現為以下兩方面:1.在涉案公司無環評手續的情況下,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2.在縣政府作出關閉決定后,被告是否有對兩涉案公司履行關閉的職責?

      雙方圍繞爭議焦點展開辯論。公益訴訟人認為,被告雖然有行政行為,但沒有依法全面、徹底地履行法定職責;雖然曾45次進行檢查,但沒有實際效果,怠于履職。環保局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在政府作出關閉決定后,應當履行決定內容。

      碭山縣環保局則認為自己已經履行監管職責,不應成為被告。

      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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